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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影视公司发票报销中隐藏的个税

税务规划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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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地税局第六稽查局在影视业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影视制作公司通过发票报销方式支付劳务费,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100余万元并缴纳1倍的罚款。


案情简介

某影视制作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经济性质是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是影视片制作。检查组从调取该公司2013年度和2014年度电子账,发现该公司费用中交通费、油料费所占比重很大,且与公司的主营业务不符。检查组在前期对同类企业收入成本配比进行了相关调查准备,了解到该类企业的设备、人力成本应该占比较大。根据账务信息,检查组审阅了该公司两年的凭证,进一步发现该企业报销的过路过桥费、油料费、停车费发票,数量大且票面金额小。通过与公司自有交通工具比对,和正常的消耗严重不匹配。经初步分析,该企业可能存在个人拿发票报销计入费用,隐瞒个人所得税收入的问题。


根据检查组上述疑点,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解释是:公司的工作流程是公司接到影视片拍摄任务,将拍摄任务分配到公司下属的项目组,项目组根据任务情况申请资金,经公司核查批准后,项目组负责人到财务借取资金,用于影视片拍摄,然后拍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以发票形式回公司报销。项目组人员召集一些临时工作人员拍摄。由于拍摄主要在外地,拍摄组未配备车辆,且设备较多,在租借车辆时产生大量交通费和油料费。至于拍摄中的具体操作方法,公司财务人员表示不了解,只有公司领导才知道。


检查组根据现有证据和掌握的情况,对同类企业经营方式做了了解,并询问了项目参与人,进一步掌握了证据和情况。基于此,检查组约谈了该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负责人做出如下解释:项目组在拍摄影视片时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人员食宿费、设备使用费、交通费和场地租赁费等,由于拍摄地点基本都在外地,许多费用支出无法取得真实票据,因此出现了用交通费、油料费顶替拍摄费用的情况。这些报销的费用绝大部分是用于拍摄任务本身。检查组进一步提出质疑,项目组的支出已在费用中列支,其他发票报销的是实际费用还是临时雇佣人员的劳务报酬?企业承认公司项目组用于报销拍摄费用的交通费和油料费实际主要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目的在于不和临时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减少麻烦,并且认为这是行业惯例。检查组就税法的相关规定做了讲解,企业负责人最终承认了违法、违规事实。就此公司负责人与检查组观点达成一致,并提出具体数据和比例由公司财务负责人整理提交检查组。


案件处理结果

检查组又一次约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并制作了现场询问笔录。公司财务负责人承认了以发票报销支付劳务报酬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事实。谈话过程中财务负责人提出完全将真实费用与以发票报销支付劳务报酬分离工作量大,操作有难度,是否可以按一定比例确认用发票报销支付劳务报酬部分的金额。检查组表示,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重事实、重证据,对于税款计算征收应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执行。经过努力,检查组取得了项目组拍摄影视片时发放劳务报酬的记录,确认了以报销油费方式支付劳务报酬的具体金额,共涉及问题发票1322张,总金额732万元。至此全部案情清晰,证据链完整。


最终该企业补缴个人所得税100余万元,税务机关对该企业未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1倍罚款。目前税款、罚款总计200余万元均已足额入库。


观察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支付给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针对上述公司许多费用支出无法取得真实票据的情况,建议企业通过建立工作室的方式,取得真实发票进行税前抵扣(即公司将制作费交由工作室进行管理,由工作室统一为公司开票)。税务机关对工作室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自身的成本票据不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关注,如此,可以规避公司取得的大量不合规发票或支出无发票的涉税风险。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明税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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