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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案分享:会计服务公司伪造股权转让完税证明被查

明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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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会计服务公司被查,经查,其在受托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时,伪造了《股权转让完税证明》,并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微信账户收取款项,收取服务费未全部开具收入凭据,税务机关认定其行为构成偷税,对其处以罚款。

一、基本案情

违法事实:
(一)某会计服务公司在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受托办理***科技有限公司、***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商贸有限公司、***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工商登记中,通过互联网下载《股权转让完税证明》格式和税务机关印章格式,伪造了6份《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二)某会计服务公司通过法定代表人饶***的个人微信账户收取款项,收取服务费未全部开具收入凭据,未全部计入收入,存在隐瞒营业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2020年少申报收入75012.38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750.63元;2021年少申报收入123562.61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089.07元;2022年少申报收入74633.97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1865.85元。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

处罚内容:

(一)决定对某会计服务公司处5000元的罚款。

(二)决定对某会计服务公司2020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的罚款1875.32元;2021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罚款1544.54元;2022年的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0.5倍932.93元的罚款

二、明税解析

近日,多地税务局发文规定,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时,必须持有税务机关提供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也就是要“先完税再变更”。

本案中,某会计服务公司在为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时,伪造《股权转让完税证明》, 通过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微信账户收取款项,收取服务费未全部开具收入凭据,未全部计入收入,存在隐瞒营业收入,少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对其伪造完税证明和偷税行为处以罚款,共计9352.79元。

股权转让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如今税收稽查越来越严格,股权转让问题是税务稽查关注的重中之重,企业和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也应当着重关注其中的风险。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说明

本文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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