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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诋毁中医药”引争议 北京中医管理局回应

凤凰网 本能系统医学论 2023-04-14




近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布,其中诋毁、污蔑中医药或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在网络引发热议。一些网友认为,对于诋毁、污蔑与批评质疑的界限比较模糊,难以找到一个准确的界限。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称,网民对草案存在误读,并不是说诋毁就判刑,且草案目前在征求意见,结合对反馈建议的综合评估,不排除修改或删除部分条文的可能。

北京市卫健委官方网站公布的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不得诋毁、污蔑中医药”引争议
近日,《北京市中医药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共七章,分别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与保障、中医药规范与管理、中医药保护与传承、中医药开放与创新、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五十五条。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引发大量争议。
其三十六条提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或行为诋毁、污蔑中医药。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应当聘请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广告。
其第五十四条则提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诋毁、污蔑中医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起草说明中所说,之所以有上述规定,旨在建立中医文化宣传舆论保护制度。

然而,业内人士认为,不接受批评并不能促进中医药发展。真正要促进中医药发展,应该更多从培养中医人才、提高中医药产品和服务质量等方面下手。

自从2019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以来,国家层面力挺中医药的决心已经十分明确。而在上述意见中,关于立法的要求也多与中医药服务提供者相关。

在2016年版《中医药法》中,也没有关于不能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规定,相反“鼓励组织和个人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对于文化宣传的规范也是主要是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规范从业者行为的角度出发制定。

中医药条例实际上是中医药行政法规,从法律层次上低于《中医药法》,是对《中医药法》的完善和细化补充。然而,中医药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但是过分的保护也可能是一种伤害。

并且,不少网友认为上述条文不合理,提出了反对意见。
有网友认为,该条文有悖科学精神。“医学是一门科学,在不断否定中发展进步,不存在诋毁、污蔑的说法,如果中医药是科学,就应该接受批评和否定”。该条例是否意味着不能反对、质疑中医,质疑者将处罚?“以后有人宣称中医药无效,是否就要被抓。”“持反对意见会被烧死吗?”...
回应:“质疑中医会被抓”是误读,该草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条文遭到了误读。“网友们说的‘质疑’‘妄议’和诋毁、污蔑是两个概念。”“原文里对于处罚有很多限定。”他说,如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是“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是“构成犯罪”。
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该草案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并不是最终稿。
“我们有公开征求意见的途径,也有收到一些建议。”他说。征求意见期结束后,会根据建议进行评估,形成一个确定的版本,之后提交给司法局等部门,最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计今年9月出台。
律师:诋毁、污蔑不属法律词汇
有部分网友提出,质疑、批评与草案中诋毁、污蔑如何界定,会不会形成“口袋罪”。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介绍,诋毁、污蔑并不属于一个法律词汇。关于如何界定其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如是否构成“散布谣言”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以是否构成散布谣言行为来说,要考虑行为人所言是否为凭空捏造出来的,毫无根据的虚构言论,并且足以扰乱公共秩序。若行为人构成上述行为,可能涉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面临承担罚款、拘留等行政责任。
而根据该草案的内容,在刑事责任方面,可能涉嫌的罪名为寻衅滋事罪。若行为人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较为严重,如造成某些混乱情况,如在网上引发骚乱占用过多公共资源等,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发布不实言论的场所包括现实中与网络。
他还提到,在立法权限上,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该《条例》的相关条款可以理解为一种提示性规定,意在提醒北京市的公安机关在面对诋毁、污蔑中医药的行为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执法。
对此,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认为,该《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在保护传统中医药的立法本意是好的,因为实践中确有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而对中医药造成了负面的影响。但诋毁、污蔑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畴,《条例》仅属地方规章,下位法不能违背上位法,目前来说不具备真正的法律效应。
同样,对于《条例》中所涉及到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中医药做虚假、夸大宣传等规定,郭刚认为,是否涉嫌虚假夸大宣传需由行政执法部门做出了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的认定,才能据此适用此条文,但由于条文并无明确的处罚后果,因而主要是一种倡导式的规定。
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则表示,就诋毁和污蔑来讲,其对象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机构,需要具有人格,“自然人的人格是生命,机构的人格是法律赋予的。而中医药是指一种药材或者一种治疗方法,两者均不能成为一个诋毁的对象,因此‘诋毁中医药’这一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同时,邓学平认为,在法律效力方面,行政拘留和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根据我们国家《立法法》的规定,都必须要由全国人大来进行立法。如果该《条例》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法律上属于地方性法规,而地方性法规没有权利规定剥夺一个人的自由。他表示,在立法实践中该条例可以作为一种提醒,提醒执法机关根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执法。

最后,个人觉得,中医的话语权还是没有建立。非议中医还将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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