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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热点问答 | 近期高频问题解答

金华税务
2024-08-29


01

企业延期申报或缴纳税款应该如何申请?

      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如果您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及其他受疫情影响暂停交通的地区,无法按时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浙江省税务局积极拓展电子税务功能,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浙江税务”手机APP等“非接触式”途径办税需求,实现延期申报电子税务局办理。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办理,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为积极支持做好新冠肺炎的防治工作,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帮扶企业缓解缴税压力。

      为了积极支持新冠防治工作,电子税务功能已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理路径是:电子税务局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选择“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事项进行办理。

02

针对疫情期间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一)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二)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03

社保费缓缴具体如何办理?

      答: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1.申请办理社保费缓缴业务前提:按规定期限申报社保费,延期缴纳只适用当期已申报未缴款的社保费。注意:提交《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后,请不要马上点击“全申报”,须先办理并提交《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后,再到缴费申报介面点击完成“全申报”,避免在申请延期缴纳过程被自动扣款。

      2.申请受理期限:当月社保费申报期限之前。

     3.浙江省电子税务局路径:首页-【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延期缴纳社保费申请】。

     4.申请提交后有关注意事项:申请提交后,电子税务局将关闭自动扣款和预约扣款功能,转入税务机关审批流程。审批同意的,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不同意的,须及时在电子税务局主动发起缴款。


04

因疫情无法回到经营地点,无法抄报税怎么办?

      答:为确保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纳税人的税控设备能够正常使用,增值税发票能够正常领用和开具,2月已将税控设备解锁方式由申报比对通过后解锁,调整为发票数据上传(抄报税)后解锁。纳税人可在2月18日之后登录开票软件进行抄报税。

05

企进项发票不能确认签名如何申报?

      答:为配合做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已同步调整为2月24日。其他相关事项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06

所属期1月的发票抵扣勾选截止日期?

      答:2月24日。

07

疫情期间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同步享受?

      答:同步享受。

08

享受疫情期间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的缴费人,原有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是否叠加享受?

      答:叠加享受。

09

疫情期间残保金有何优惠政策?如何办理?

      答:缴费人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费人按照浙财社(2017)26号第六条规定办理减免、缓缴残保金手续。即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征收机关。

10

残保金有何延期缴费措施?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残保金缴费由按月(按季)缴纳调整为在9月征期按年一次性缴纳,以减轻缴费人的缴费负担,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来源:浙江财税12366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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