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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小课堂】试用期不是“白用期”,如何避坑看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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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三银四的春招正在火热进行中
许多毕业生带着期待的心情
投出一份份简历
但机会中也存在一些陷阱
今天小编就通过小李的经历
来给大家现身说法
↓↓↓
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大家要学会避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陷阱有哪些?
1 | 有的用人单位超过法定上限约定长时间试用期,或者重复约定试用期。 |
2 | 有的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 |
3 | 还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人成本,大量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试用期约定较低的工资,等试用期结束后,便以各种理由解聘,“假试用,真使用”。 |
防范提示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约定无效!
1 |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有不同的时限限制,最长不超过6个月。 |
2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3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4 |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5 | 试用期期间,应正常缴纳社保,工资水平不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以上就是本期内容啦
下期我们会接着给大家科普
求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陷阱
请大家准时来打卡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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