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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2024年耕地保护典型案例,成都3件入选 →


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时强调

要严守耕地红线

把粮食生产抓紧抓牢

在新时代打造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耕地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全力保障粮食安全,四川法院持续深入开展涉耕地保护案件专项审判活动,遏制涉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在成都,崇州市已设立“天府粮仓”司法保护示范基地,探索耕地司法保护新模式,坚持能动履职、推进多元共治,成立成都平原“天府粮仓”核心区司法保护联盟,切实增强耕地司法保护实效。




近日,四川高院发布

第二批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3件来自

成都法院



丨典型案例目录丨


案例一: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污染环境案

案例二:贾某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三: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诉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某区土地储备中心行政协议案



丨张某予、周某智、方某污染环境案——非法倾倒工业废水污染农业灌溉用水应当依法惩处01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予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协助生产化工产品的郭某东(另处)处置工业废水,非法获利8万余元,其中约20吨工业废水运至一仓库存放。2023年2月,张某予先后找到彭某林(另处)、陈某(另处)、杨某彬(另处),约定以3万元的价格处置仓库存放的废水。陈某等人找到被告人周某智,约定以1.8万元总价处置废水。周某智找到驾驶员被告人方某,约定以0.8万元价格将废水运至偏僻地点掩埋。方某驾驶生活污水转运车运输8余吨工业废水至某公路一排水管道处非法倾倒。后因群众发现污染案发,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鉴定,该批工业废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5.95万元。周某智、郭某东分别缴纳20万元、100万元用于环境破坏修复费用,张某予、陈某全数退缴违法所得。经过修复,专家意见认定本事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恢复至基线水平。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予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明知郭某东生产产出的工业废水含有有害物质,仍然将该工业废水委托他人非法处置;被告人周某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情况下,找到为其务工的污水转运车驾驶员被告人方某掩埋废水;被告人方某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倾倒工业废水。三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废物达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不区分主从,按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主观恶意程度在量刑时酌情予以区分。张某予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周某智、方某均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结合三被告人坦白并认罪认罚以及张某予退赔退赃、周某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等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分别判处罚金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非法倾倒工业废水引发的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为了一己之私,肆意倾倒工业废水,倾倒点河流与农田灌溉沟渠相连,最终汇入重要的农业灌溉河流,其行为侵害了沿岸居民的生活质量和耕地安全,应当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与涉案人员经过协商达成共识,涉案人员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先行足额缴纳生态修复金额,积极配合土壤修复工作,防止污染扩散。经及时修复和专家意见认定本事件地表水环境质量已经恢复至基线水平,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情况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同时结合犯罪行为可罚性及当事人主观恶性、履行能力、违法所得、生态修复等情节进行裁判,既有效惩治犯罪、警示大众,又充分利用涉案人员缴纳的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督促、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有力护航东部新区相关流域的生态环境。本案的审理对于守护天府粮仓的用水安全,打击跨区域耕地资源环境污染犯罪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贾某诉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规模化农业生产使用无人机作业侵权应担责02


/基本案情/


2022年春季,贾某在彭州市桂花镇某村农民处租赁土地,部分用于丝瓜种植。某农机合作社应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使用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农药除草剂(含氯氟吡氧乙酸)对位于贾某土地的相邻地块进行无人机喷洒作业。次日,贾某发现自己种植的丝瓜叶片出现异常情况。经彭州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发现,贾某种植的土地中约12亩田块的丝瓜全株枯萎、生长发育停止,产量损失达90%以上;约14亩田块有恢复可能,产量损失40%-50%;丝瓜发生枯萎现象不是病虫害造成,而是有毒有害物质危害所致,田间有外来有毒有害物质飘移痕迹。经检测,贾某送检的样品丝瓜(植株及果子)检出氯氟吡氧乙酸和氯氟吡氧乙酸异辛酯的实测值为0.052mg/kg,备注残留物为氯氟吡氧乙酸。贾某认为自身损失是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雇请某农机合作社用无人机喷洒农药所致,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某农机合作社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1.5万元。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贾某本身不负有防止农药致害的义务,客观上也无法在短时间内实现大面积的遮挡,不能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其不应承担责任,故确定由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60%的责任、某农机合作社承担40%的责任,依法改判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贾某损失71820元,某农机合作社赔偿贾某损失4788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因无人机喷洒农药导致邻近作物受损的侵权案件。近年来,随着农业规模化生产的发展,无人机广泛运用于农药喷洒、播种施肥等领域,在赋能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容易因操作不当对邻近田地农作物造成损害,甚至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本案是成都市首例农业生产过程中因无人机作业偏差导致的侵权纠纷案件,对此类侵权纠纷中的因果关系认定、损害数额确定、侵权责任划分的分析判断具有示范价值。同时,根据本案暴露的无人机农业作业监管存在缺失和滞后问题,向相关部门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既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生产中无人机等配套设备、设施的作业管理,又体现了人民法院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户合法权益、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心和态度。




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诉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某区土地储备中心行政协议案——土地流转适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03


/基本案情/


某天然气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为某天然气化工研究院(以下简称天化院)的全资子公司。天化院作为化工公司土地收储主体,负责办理土地收储相关手续及事项,并承接土地收储预付款及补偿款。2015年8月5日,天化院与某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储中心)签订《土地收回补偿框架协议》,2016年1月21日,双方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约定土地位置、面积及各项补偿费用合计约16810.93万元。在土地收回搬迁过程中,发现案涉地块存在环境污染风险,根据各行政机关要求,天化院委托化工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在案涉土地持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活动,支付合同项下费用累计25620581元。2022年6月,案涉土地被移出《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册》。双方当事人对治理修复费用的分担发生争议,天化院遂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土储中心、某区公园城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公园城市局)补偿其已支付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费用25620581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用等。


/裁判结果/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土地收回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订立时未约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相关费用作为补偿费用的组成部分,未就案涉土地污染治理费用等相关事项协商一致,亦无证据显示行政机关存在基于情势变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使优益权、单方变更协议的行为。化工公司因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对案涉土壤造成污染,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法定义务。参照协议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化工公司及天化院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对污染土地先进行修复治理后再交付,系履行协议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天化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保护是“国之大者”,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本案中,化工公司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其生产、销售化工产品造成环境污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企业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从污染环境的行为中获益,防止污染、保护环境是企业经营中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涉案企业系土壤污染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法定义务。本案明确了污染治理责任的主体,切实做到让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责任者承担生态环境恢复的治理成本,以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同时,本案的审理对于行政机关在土地流转中加强对企业合理使用土地的指引、监督,正确履行验收等政府职责有积极示范作用。




下一步


成都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发挥“天府粮仓”司法保护联盟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创新预防、保护、治理、修复耕地司法保护新模式,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耕地、守护粮食安全,切实服务保障新时代更高水平“天府粮仓”建设。




成都中院融媒体工作室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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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277期>本文转自四川高院,在此致谢!

编辑丨李丽莎

一审丨张子纯

二审丨胡思行

三审丨陈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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