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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浦江市场监管 浦江财会退税
2024-08-29

浦江县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12-18


第一条  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和《金华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细则》(金政办发〔2015〕7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是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称企业是指在本县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各类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第三条  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经县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经营场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应按《门牌证》载明的地名详细填报。申请人无法填报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的,应当确保地址信息的真实有效。

第六条  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第七条  推行“一址多照”,放宽对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软件设计、文化创意、创客空间、众创空间等现代服务产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要求,同一地址可以作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实行企业集群注册,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或集群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创业园(基地)、楼宇产业园、文化产业园等区域内的创客等小微企业,可按工位号登记注册。

第八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备案或者分支机构登记。对需要前置审批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创客空间、众创空间、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通则》、《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适当放宽行业限制。

第十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经鉴定的危房;

(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

第十一条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人大、政府规定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由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发布负面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利用负面清单管理,分类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负面清单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信息表见附件),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的行业和区块及场所证明材料提交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将登记信息推送给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每年新登记和变更过住所(经营场所)的主体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相关部门。对企业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人,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工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省、市政府相关文件修订。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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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丐洪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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