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人社 财政 税务 浦江财会退税
2024-08-2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0〕49号


发布时间:2020-06-24 10: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自2020年2月起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轻了企业负担,有力支持了企业复工复产。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减轻企业和低收入参保人员今年的缴费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通知如下:

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下同)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


〖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文件链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扶持政策那么多,哪个属于我?”内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2020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


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五、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六、各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减免范围、减免时限和划型标准执行,确保各项措施准确落实到位,不得突破本通知的政策要求,不得自行出台其他减收増支政策。要统筹考虑今年减免政策等因素,按程序调整2020年社保基金收支预算。


七、各省级政府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快推进三项社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要加强资金调度,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0日内出台,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要抓紧组织实施,进一步将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政策落细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适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6月22日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更多最新政策进入:

浦江会计浦江财会退税公众号,

点击菜单:最新消息


〖附件请移步文章末尾,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请不要介意下面的广告,因为这个公众号非营利性质,而且下面的广告更是免费的,除了公益的,发点自家的和朋友家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希望大家更多的关注公众号,我也希望能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北丐洪七公

      内容中引用的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诉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浦江财会退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