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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公告2020年第4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20-11-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11月27日

对照两文件,主要还是执行时间的延长,文件里的内容几乎是一模一样的。就文件开头的参考文件不一样,原文件是根据旧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里的第四十四条规定,而新文件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实施条例来的,其中第四十四条规定是这样的: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0/content.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825/c101434/c28479831/content.html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改了有关公益性捐赠的条款---国令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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