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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号公告理解上的10个误区

2016-12-09 严颖 小颖言税

误区一: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调查核实前就进行进项转出没有法律依据

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九条授权,不符合总局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误区二:39号公告否定“进销连坐”,76号公告回到了上游违法后果由下游承担的老路。

理解:39号公告也要求证实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三种情形,受票方才可以抵扣;76号公告由于开票方走逃失联无法核实,无法证明是否符合这三种情形,两者是一致的。


误区三: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失联(走逃)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不允许抵扣,是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3、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误区四: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帐、报税人员的企业,不是走逃(失联)企业。

理解: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误区五:76号规定损害了一部分守法纳税人的利益

理解: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就是最大的保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如果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误区六:76号公告以前,失联(走逃)企业开具的失控发票可以抵扣

理解: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也就是说76号公告之前,失控专用发票也是不能抵扣的。


误区七:76号公告是第一个对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处理规定的总局文件

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122号)已有类似规定。


误区八:纳税人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的风险是无法防范的

纳税人在取得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注重货物内容、开票单位与实际销售单位、汇款帐户与销售单位、物流运输起运地与开票单位的一致;支付货款不要用现金交易,保留交易中的各种资料凭证,特别是收付款凭证,物流凭证。与供货方业务员联系时要确认业务员真实身份,一般开票公司对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是十分了解。


误区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理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不同情形区分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暂不允许抵扣

2、尚未申报办理退税,暂不办理退税;

2、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

3、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4、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误区十:异常增值税凭证由受票方税务机关认定

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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