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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送礼的税会处理

潘蓓娜 于红光 小颖言税
2024-08-27
发放节日福利 做好税务处理

中秋刚过,国庆又临近。在过节前后,很多企业都会向员工发放节日福利。从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宁波12366”)咨询情况来看,纳税人对发放自产产品、外购产品、预付卡等业务的增值税处理较为关心。

常见方式一:发放自产产品

甲企业为民营电脑生产企业,9月初,向员工发放自产的笔记本电脑作为节日礼物,共发放200台。甲企业近期销售该电脑的平均售价为5876元/台(含税),对应的成本为4500元/台;其他品牌类似功能的笔记本电脑市场售价5650元/台(含税)。甲企业财务人员对如何确定该福利的销售额把握不准,致电宁波12366咨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处理。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按照上述规定,甲企业可获得近期同品牌笔记本电脑的平均售价。那么,销售额应按5876元/台确定。需要注意的是,5876元/台为含税价格,甲企业需要转换为不含税价格,销售额5876÷(1+13%)×200=10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104×13%=13.52(万元)。

实务中,企业向员工发放福利时,一般不会向员工开具发票。因此,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甲企业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行“未开具发票”栏次下,分别填列销售额1040000元、销项税额135200元。

小颖言税注:
1.以自产产品作为礼品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当期应计入成本费用的非货币性薪酬金额。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还应结转产成品的成本。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意,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要先扣除个人负担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扣除后的余额才是实发工资。(下同)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个人承担)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常见方式二:发放外购礼品
7月初,乙企业订制300份工艺品,取得厂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67800元,并已进行进项税额抵扣。9月初,乙企业将这批工艺品作为节日福利向员工发放,且原财务人员离职。为避免产生涉税风险,乙企业接任的办税人员致电宁波12366,确认这笔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乙企业外购工艺品发放给员工,属于集体福利性质。根据现行规定,该笔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乙企业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抵扣进项税额。原财务人员离职后,接任的办税人员需要在发放福利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也就是说,乙企业在申报9月增值税时,须转出67800÷(1+13%)×13%=7800(元),并将转出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行中。

小颖言税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将外购的礼品送给员工如果取得了抵扣凭证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抵扣,需要作进项转出。

1.购入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企业以外购的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当按照该商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职工薪酬的金额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实际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常见方式三:发放购物卡
9月初,丙企业从A超市处购买购物卡(该购物卡仅可在A超市消费),准备作为节日福利向员工发放,共支付6万元。丙企业取得A超市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万元,票面税率为“不征税”。丙企业财务人员对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有疑惑,向宁波12366咨询发票情况以及企业的后续处理。
企业购买的购物卡实质是现金预付卡。实务中,现金预付卡分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统称“单用途卡”)、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统称“多用途卡”)。单用途卡,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多用途卡,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丙企业购买的购物卡仅可在A超市消费,属于单用途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因此,丙企业取得的不征税发票,是符合规定的。
也就是说,丙企业取得了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进项税额。丙企业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不属于视同销售所列情形,即不缴纳增值税。基于此,丙企业需要以职工领卡记录等凭证入账,证明业务真实发生。

小颖言税注:

向员工发放购物卡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贷: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卡

注:以购物卡发放福利,购卡时取得不征税普通发票,实际消费时无法取得发票,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会计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均不作收入,但需并入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小颖言税批注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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