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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会处理

严颖 财税脑图
2024-08-27
一、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处理
(一)减按2%征收: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3.1~2022.3.31,2023.1.1~2023.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依据: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二)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二、一般纳税人税务处理
(一)适用一般计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13%)×13%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或者 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试点后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税〔2008〕170号


(二)可选择简易计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已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依据:财税〔2008〕170号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三)应当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总结: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一般计税时,税率为13%,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简易计税时,可选择减按2%(1%)征收,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3%征收,此时可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计税的情形归纳起来包括以下几种: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或扩大抵扣范围试点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二)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三)原营业税纳税人营改增前购入的固定资产;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指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8月1日前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三、会计处理
1.企业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的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而处置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一般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第二,发生的清理费用。
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
第三,出售收入和残料等的处理。
企业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应冲减清理支出。按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以及残料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
借:银行存款(出售价款、残料变价收入)
  原材料(残料价值)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四,保险赔偿的处理。
企业计算或收到的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应冲减清理支出,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其他应收款
  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第五,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1)属于正常出售、转让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或相反分录)
(2)属于已丧失使用功能正常报废所产生的损失或利得
①产生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产生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
注意: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中规定,企业在不同交易中形成的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利得和损失,不得相互抵销,应分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进行填列。
(3)属于因客观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在扣除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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