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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亏损了为什么总公司还给我分摊所得税款?

何广涛 何博士说税
2024-08-28

背景

甲建筑公司注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近年在外省成立了三个分公司,分别为A分公司、B分公司和C分公司,总分公司均已办理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总公司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020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总公司和三个分公司的利润表部分数据如下,单位万元:

单位

收入

成本费用

利润

公司总部

10000

7000

3000

A分公司

6000

8000

-2000

B分公司

8000

6000

2000

C分公司

5000

4000

1000

合   计

29000

25000

4000

1、甲公司应预缴税额是多少?

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公司总部和三个分公司应当合并计算实际利润,盈亏互抵后,甲公司一季度的实际利润应为4000万元,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4000×25%=1000万元,这个金额是确定的。

2、1000万元的税交在哪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总分公司汇总纳税,实行两步分摊法:


第一步,甲公司总部应在其机构所在地预缴全部应纳税额的50%,即1000×50%=500万元。


第二步,剩下的50%对应的税款500万元,应分别在ABC三个分公司所在地预缴,具体金额的划分依据是以三个分公司上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计算分配比例。


如果公司总部存在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三项因素可以单独核算,那么这个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也要作为一个虚拟的分公司与ABC三个分公司一起参与二次分配。


假定本例中,总公司不存在具备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ABC三个分公司的分配比例经过计算以后分别是0.6、0.3和0.1,则三个分公司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分别为300万元(500×0.6)、150万元(500×0.3)和50万元(500×0.1)。

3、A分公司是不是多交税了?

我们已经注意到一个问题,A分公司个别利润表上显示为亏损,但它却需要向其机构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考虑到它2000万元的亏损本来就有500万元(2000×25%)的抵税效应,相当于它吃了800万元(300+500)的「亏」。


这个问题是总分公司汇总纳税的固有缺陷,即便不存在盈亏互抵的情况,由于分配比例计算规则的特殊性,各分公司应纳税额与其利润总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比例也不会是刚好25%。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上,反正你总分公司的应纳税额是1000万元,北京交500万元,A分公司交300万元,B分公司交150万元,C分公司交50万元,必须这样来交,至于内部结构是否合理,不是税务机关考虑的问题。


从企业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内部责任会计问题,是否需要解决,以及如何解决,关键是看企业自身的管理模式。如果分公司均属于自营分公司,且考核指标剔除企业所得税(比如说以利润总额为指标),肉烂在锅里,不进行处理没有任何问题;如果分公司属于挂靠人挂靠经营的分公司,这个问题恐怕还是解决的必要。

4、解决方案

基本的思路是,谁受益谁补偿,避免账面亏损的分公司还要掏现金交税,也就是说亏损分公司应预缴的税款,应由各盈利主体承担,具体分摊的方法,可由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


比如,一个简化的方案是按照盈利主体应预缴税款的占比分摊亏损分公司的应预缴税款:


公司总部分摊:300×[500÷(500+150+50)]=214万元

B分公司分摊:300×[150÷(500+150+50)]=64万元

C分公司分摊:300×[50÷(500+150+50)]=22万元


A分公司收到分摊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元

贷:内部往来/其他应付款   300万元


缴纳税款时,作相反分录。


公司总部以及BC分公司支付资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300万元


公司总部以及BC分公司本身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0万元、150万元和50万元,正常处理即可。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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