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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鸣·普法微课堂㉝|企业疫情期间劳动用工风险提示(四)

南海商界 2022-08-13
怀孕员工可调岗,但工资不能降

实务中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8年6年,卢某进入佛山某玩具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进出口部,主要负责货物及产品的进出口报关、报检等事宜,李某的工作需要外出办事。入职时,李某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月薪为8000元每月,加班费另计。


2020年5月,李某怀孕,由于李某孕吐症状比较严重,再加上可能身体的原因,导致李某有段时间经常请假。李某的工作效率及跟度不比往常,公司与李某沟通,将李某从原来的岗位调动为进出口部的文员,负责文件、单证的制作,无需再外出。李某当时以为只是调动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不会变动,再想到自己的身体状况,文员的确会轻松很多,也就没有多想的同意了。


但随后,李某发现其调整的不仅有工作岗位,还有她的工资,调为进出口部文员后,李某每月工资从原来的8000元降为每月5000元。李某随即找到公司领导,公司领导的回复是因其调整了工作岗位,现在工作轻松自然工资就没有原先的高了,现在的工资是根据新的工作岗位来发放的,且李某调整后的工资也是行政类文员的最高标准了。


李某经与公司多次沟通无果后,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工资待遇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最终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后双方未就此劳动争议提起诉讼。


【案件评析】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因李某怀孕出现经常请假,对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遂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安排其从事工作量稍轻的工作,对此李某也表示了同意,这一点公司并不存在过错。


但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所以,公司在未经过李某同意的情况下,降低其工资标准,显然已违反了劳动法及女职工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防范对策

根据保护女职工的相关规定,面对怀孕或哺乳期间的女职工,企业不能因为其时常请假、不再加班等,可以减轻女职工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但不得随意降低其工资标准;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更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或哺乳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供稿来源  

南海区总商会法律顾问

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主任  唐达律师

咨询热线:13702976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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