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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鸣·普法微课堂㊱|法律意识太淡薄 入职竟变为入狱

南海商界 2022-08-13


[ 案情介绍 ]

深圳市某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主要从事经营零食、方便面、叉烧酱等食品的进出口业务。


在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进出口公司的老板黄某与佛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老板洪某共谋,在报关进口货物的过程中,以夹藏方式走私进口红酒、奶粉等未申报的货物。在此期间,仅初中毕业的王某通过网络招聘的方式入职进出口公司担任文员一职。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王某从未察觉所就职公司在进行走私勾当,多次按照进出口公司老板黄某指示,向贸易公司对接人员发送虚假报关资料及标示有未申报货物位置的装柜图用于报关进口。


2019年6月10日,佛山海关在佛山市北村码头对贸易公司所代理进出口公司申报进口的3柜货物进行现场查验,发现该3柜货物中夹藏有大量红酒、奶粉等未申报货物。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该3柜货物涉嫌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65万元。


2019年8月,公安机关将王某等人捉获,并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案情分析(一)王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在本案中虽然王某仅是进出口公司文员,但是一方面,因法律意识淡薄,其未意识到自己为进出口公司老板黄某发送相关货物进口的资料的行为已经构成走私犯罪。另一方面,王某在知道向贸易公司所发送的报关资料与实际装柜进口食品不一致的情况下,仍抱有侥幸心理,按照老板黄某的指示,向贸易公司发送虚假的报关资料及标示有未申报货物位置的装柜图用于报关进口。王某上述行为已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二)王某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

王某虽然接受老板黄某指示才实施相应的行为,但情节上仅为走私犯罪提供帮助,并非该起走私犯罪的主犯,亦没有在该起走私犯罪中获益。虽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但在本起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危害程度较低,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争取人民法院作出缓刑的判决结果。因此,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综合案件的总体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交至检察机关,并与检察机关相关办案人员交换意见。

(三)王某符合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分条件

辩护律师了解案情后,多次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并交换意见,希望检察机关充分考虑王某的罪轻情节,结合王某年纪轻且较好的悔罪表现,允许王某办理认罪认罚,力求从轻、减轻处罚。最后通过辩护律师不懈努力,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裁判要旨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结合王某在该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希望法院能让年轻人王某有改过自身,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及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近年来,越来越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司,招募应届毕业生等一些刚踏入社会的青少年,利用其法律意识薄弱,防备心不强的弱点,指使其为公司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不少青少年经受不了诱惑,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提供了相应的帮助行为,极有可能最后构成共同犯罪,年纪轻轻自毁前程。


因此,即将踏入社会的青少年们在选择就业单位时,要擦亮眼睛,当发现工作单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时,应该及时离开单位。当孩子初入单位上班,家长也要多和孩子沟通,了解其工作内容,并多给予指引,共同避免青少年成为违反犯罪活动的替罪羊。


  供稿来源  

南海区总商会法律顾问

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曹建宇律师

咨询热线:138026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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