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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扣扣案殷清利律师辩护词5分钟极简版(附精彩点评)

殷清利律师 爱派的 2020-01-15

原文11210字,本文4190字,作者殷清利律师


第一部分 不适宜的审判管辖

核心提示:汉中中院在1996年张母旧案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再行审理张扣扣案明显不适宜。(非常重要!这一点体现了殷清利律师的才略。)

一、围绕1996年旧案申诉及国家赔偿,殷清利律师已经完成的代理工作

张福如和殷清利律师向汉中中院提交司法赔偿申请书,未被受理。

张福如不服,向陕西高院提起申诉,被驳回。

张福如仍不服,在本案庭审前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二、1996年旧案国家赔偿申诉案所发现的汉中中院不适宜管辖事宜

1、关于国家赔偿申请,汉中中院历时四个月之久,明显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规定。

2、 汉中中院赔偿办人员对于张福如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材料,拒不接收,也不出具收到材料凭证,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3、汉中中院后又不允许进行复印,此举剥夺了律师阅卷权利的正常行使。

4、严重剥夺张福如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状,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

5、被告人王正军已经明确构成故意杀人罪。南郑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汉中中院明显未正确审查。

6、证实汪秀萍向王富军脸上吐唾沫的关键证人李某萍等人,其《出庭通知书》是由王校军(时任乡镇干部)代收的,被告人王正军的家属与关键证人李某萍等人存在代收出庭通知书、共同到庭参加诉讼等利害关系,其出庭作证证言的可靠性、客观性明显应当排除。

三、辩护人为证实另外两案的程序经过及所体现的相关事由,提供13份证据进行充分证实,具体见质证意见。

四、被告人张扣扣及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有充分法律依据支持。

五、合议庭两次庭前会议未请示陕西高院即驳回管辖异议,不慎重且有难言之隐

 

 

第二部分 “异常”入所心电图

核心提示: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入所心电图均显示被告人心脏为异常,对此应当结合22年后复仇杀人,系一般正常人无法正常实施这一现象,同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基本的要求即是对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此种鉴定即不复杂,这是刑事案件最基本负责任的审判体现。

(视张扣扣的健康检查记录于不顾,匆忙草率拒绝为张扣扣作精神鉴定,既背离科学严谨的办案原则,更无法彰显法律的公正正义性。)

一、被告人张扣扣收押健康检查记录、入所心电图均显示为异常

《入所心电图》右上方载明“前间壁心外膜下心肌损伤的可能性(可能是急性心肌梗塞),异常心电图”。

二、对于证实被告人张扣扣精神状况,在本案中缺少南郑看守所周所长的相关调查材料,相对于心电图、收押健康检查记录之客观证据而言,相应医生吉星的证人证言不足以采信。

三、客观证据显示被告人张扣扣心脏异常,辩护人在庭前会议时已经提出对被告人张扣扣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

张扣扣亲眼目睹了母亲被人打死的一幕,并亲自抱着母亲在怀中死去。之后在其母亲被解剖时,公安人员在村内路上公开进行,未采取任何遮挡措施。张扣扣再一次心理上受到巨大打击,一是自己看到了解剖母亲头部的血腥场面,二是数百人围观解剖现场。

被害人一家在此之后没有采取任何方式对张扣扣一家进行足额的补偿与真诚的歉意,另外加之张扣扣工作不顺、案发前未娶妻生子,情感面临真空。此时的张扣扣心理上已经达到崩溃的极点。所以案发前半月期限内的被告人张扣扣应当是中度或重度的精神障碍,方才符合客观常识。

综上,被告人张扣扣存在何种程度的精神障碍,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对此辩护律师已向法院提出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相应鉴定意见。

四、本案已经所作的鉴定、检验文书12份,对被告人作案时精神障碍程度进行鉴定,不会拖延庭审时间。

五、庭前会议以被告人张扣扣家人无家族精神病史、工友等反映其没有精神病症状等为由予以驳回,不符合精神病发作的客观规律。

现阶段所知道的精神疾病的病因有三方面的因素,即除了生物学因素(遗传)之外,还有社会因素、心理因素。

 

 

第三部分 定罪证据尚有不足

核心提示: 本案没有对工作部署所涉及的三件关键物证进行提取、备卷;报警四段录音未调取;12次提讯找不到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印证;对于作案工具单刃刀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皆是南郑公安局违法派出张扣扣同乡郭某以所谓“情感感化”方式诱导张扣扣交待抛刀位置并打捞的,此关于刀具的证据取得为非法,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证据不足,证据的取得也存有瑕疵,本案何以如此快速地被判决?)

一、办案工作部署中提到的三件关键物证:张扣扣母亲坟地有一个疑似张扣扣父亲张福如案发前背过的背篓,东侧一处废弃养猪场房屋内有疑似张扣扣所穿衣服一件、所持有的黑色塑料仿64式手枪一支(玩具),”均没有依法提取、辨认、备案留存。

二、110案件信息表中所载明的四段报警录音,未进行调取。

三、通过对比被告人的提讯提解证与讯问笔录,26次提讯提解中存在12次没有相应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相互印证,侦查机关仅出具情况说明,无法证实在本案中对被告人讯问的完整性,不排除非法讯问取证的嫌疑。

四、对于作案工具单刃刀的讯问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郭某询问笔录载明:南郑公安局警察,与张扣扣是一个村的人,其家和张扣扣家是门对六,从小其就认识张扣扣。其参与张扣扣侦查破案工作,“因为我和张扣扣从小认识,又是邻居,领导安排我通过友情这种方式感化张扣扣,希望通过我给张扣扣做工作能够让其交代抛掷单刃刀的真实位置。”

五、案发现场提取的18类痕迹、物证,证据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第四部分 二十二年的孽债

核心提示: 从22年被害人王正军殴打张扣扣母亲致死,到王自新作为监护人失职,再到一审审判时王校军代领关键证人出庭通知并指证张扣扣母亲过错在先,三被害人或多或少有其过错。 侦查人员公开解剖带给二次伤害;一审法院让王校军代领证人通知,更是置张扣扣母亲头部5条骨折线不顾轻判;乡村民事调解机制缺失,22年王家没有一句道歉。综合过错体系,贵院应当予以考量。

黑格尔曾说过:存在即有它的合理性,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万物皆有因果规律。

一、13周岁目睹母亲被棒击头部,母亲在其怀中喷血而亡(王正军的过错)

二、旧案显示王自新参与指挥,大声喊道“给我打,出来我负责。”(王自新的过错)

三、侦查人员露天公开解剖,张扣扣遭受二次伤害(侦查办案人员解剖之过错)

张扣扣提到三个一辈子都不能忘记的瞬间。除了母亲被打、母亲在其怀中喷血死亡,还有就是侦查人员公开对母亲进行解剖尸体。特别是现场切开头部、打开头盖后缝合,母亲头部变形、无法识别。更令其不能接受的是,侦查人员未采取任何隔离、遮挡措施,上百人公开围观。侦查人员解剖之过错,本案在认定时绝不能忽视。

四、王校军参与旧案审理,代领关键证人出庭通知(被害人王校军的过错)

五、剥夺张福如附带民事上诉权, 头部5条骨折线定不了故意杀人(南郑法院的违法裁判过错)

六、王正军减刑两年出所,手续办理是否合法待查!(对被害人王正军减刑合法审查因素)

王正军1996年8月份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12月份南郑法院判决7年(至2003年8月28日),在西安少管所服刑,后减刑、假释,等于实际服刑4年左右。七、王家从未道歉只有回避,乡村民事调解不到位(基层民事调解因素)

 

 

第五部分 投案自首回头路

核心提示:张扣扣虽然致三人死亡,后果极其严重,但张扣扣同时有酌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初犯、被害人致其母亲死亡过错、双方典型民间矛盾纠纷、投案自首、1996年案件侦查人员公开现场解剖、1996年案件裁判确有不当等等。

(主动投案自首、不杀无辜、为母复仇在追求法律公平无果后符合伦理,应该酌定从轻减轻量刑。)

一、退役军人出身,无任何犯罪前科

《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表》中明确标注张扣扣为初犯。另外张扣扣2001年12月1日批准入伍,成为武装警察部队的一名战士,士兵军事训练成绩为优秀,2002年12月起升任副班长,被评为团级优秀士兵。

二、被害人过错明显,母亲被殴致死

三、互为邻里有矛盾,民间纠纷是主因

本案的引发有着深层次的农村邻里背景,有它范围的特定性、社会影响的空间性。在这一点上,本案不同于那些悲观厌世报复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凶杀案。

四、两天后主动归案,承认犯罪系自首

张扣扣作为退伍军人,一直保持着运动的习惯,也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在本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后,两天来,工作部署安排并没有多少进展。在当地特殊的山区地形条件下,张扣扣主动前往派出所归案,不仅代表其投案的态度,而且也节省了当地办案机构的人力、物力。

五、司法裁判确不当,22年上诉已成空。

 

 

第六部分 本案启示与警醒

核心提示:人人相处不可欺,基层治理不可失,公正司法不可迟,血亲复仇不可取!

一、人人相处不可欺

二、基层治理不可失

从一些村领导干部的采访来看,他们本身对张扣扣母亲有怨言,22年间两家处于隔阂对立状态,他们作为基层组织的领头人,都一点不知吗?主动沟通两家,让他们从敌对到融合,这不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吗?基层治理如果到位,工作到家,张扣扣会至于22年后选择极端吗?

三、公正司法不可迟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当前,我国也主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针对1996年案件虽然还在陕西高院申诉中,但围绕1996年案件我们发出的47条事由,并没有得到相关法院给予充分的释解。对于1996年案件存在的问题,法院不应一味地回避,应直面应对,这是司法责任感最基本的体现。我们也相信针对1996年案件的申诉定会成功。

(张扣扣的复仇,与张母案的发生和判决是因果关系,对于张扣扣的判决,当然不能与张母案的判决割裂开来。)

四、血亲复仇不可取

儒家经典《礼记·曲礼》有云:“父之仇弗与共戴天,兄弟之仇不反兵,交游之仇不同国。”意思是对于杀父仇人,儿子们不能和仇人生活在同一蓝天下,无论仇人身处何处,儿子们非得找到并亲手杀死仇人;自己兄弟被人杀了,要时刻随身带着兵器,见了仇人就杀;自己的好朋友被人杀了,不能和仇人生活在一个国家里,要么杀死仇人,要么追杀使得仇人逃往国外。

现代法律,已经经过了数百年的发展,无论中外,都不主张以暴制暴、同态复仇,也不会再将结束人生命的权力交给受害者的家属。那样,整个社会都会充斥着复仇,并且陷入无休止的暴戾之中。

(目前在法律的框架下主张权益的困境是,连法官王林清也在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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