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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奸罪”从死罪到无罪进化的2000多年!

魏雅华 渭河边上 2019-12-30

         

本文已获魏雅华的公众号授权转载


  

有一段流传很广的俚语说:


丈夫远出归来,恰逢其妻与其情人幽会。

 

中国人大怒,持刀冲入:“杀了这一对无耻狗男女!”

 

法国人对那男子说:“谢谢你,在我不在的这些日子里,你解除了我妻子的孤独和寂寞,给了她许多快乐和欢悦的时光。”

 

德国人淡淡地说:“我回来了,您该走了。”

 

可见对同一件事,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人,处理此事的方法大不一样,

而他们都有自己的理论依据,并且都认为自己的作法是最文明的。

 

中国人的作法是有根据的,不仅源远流长,且是一种“国粹”。

 

中国人历来视“私通”为一种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丑恶行为,早在秦朝,便已立有极刑惩处的有关条款。

 

写作于公元前135年的《史记·始皇本纪》中便有: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如此看来,对于通奸处以死刑,在中国有文字可考的历史,至少已经有2000多年了。

在这个《刑法》中不仅对“私通”处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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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汉朝,亦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

而汉文帝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

又添了较“和缓”的刑:宫刑”。

这仍然是一种极为残忍的肉刑。

 


而唐朝,随着时间的推移,国人的文明程度也在进步,于是,在对待“私通”的问题上,从重罪交成了轻罪,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飞跃。

并且在处罚上,又区分了“未婚”和“已婚”,对未婚男女之间的通奸,处罚减轻。


按唐律:

“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疏议曰:“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

 

宋朝延续了唐朝的法律。

不像唐宋那么斯文,元朝的皇帝在中国的皇帝中更欣赏秦始皇。

于是,他来了个拨乱反正,正本清源,以扬“国粹”,严打重罚。从“轻刊”退回到了“重刑”。由此可见,历史的倒退也会经常发生。

于是他又重新允许“私刑”,本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淫妇”。除些而外,还有一些补充规定。

如《元史》一百零三卷《刑法志》中说:

“诸和奸者杖八十七。”

看来忽必烈的后裔们更喜欢肉刑,并且还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打。在通奸罪中,对女性的惩罚更重,(“去衣受刑”)。

 

朱元璋推翻了元朝,在政治上和经济是都作了一系列的改革。


但在处罚“私通”上却没有让步,沿袭了元朝的法律,允许本夫捉奸(《问刑条律》刑律二人命)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明律集解附例》九·刑律一,人命“杀死奸夫”)。

而通奸的处罚:

“无夫奸杖八十,有关奸杖九十。”

比元朝还多加了三杖。不仅如此,还沿用了对女子的“去衣受杖”。

“其妇人犯罪,应决杖者,奸罪去衣受刑。”

历史在这明朝276年间,又倒退回到了秦始皇时代公元前的210年。倒退了1800多年!

 


清兵入关,明朝覆灭,大清代替了大明。

尽管中国这块神州大地天翻地覆,神顺易主,改朝换代,然而自秦汉以来的“国粹”却依然故我,巍然不动,这倒也是一个奇迹。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大清律例》二六、刑律,人命,“杀死奸夫”)。

通奸也和明朝一样,“杖九十”(《大清律例》三二、刑律,“犯奸”)。

 

这时还须补充一笔的是,自明朝以来,又多了一种“刁奸”罪。如将其译白,大约与现代的“诱奸”一词含意相近。明朝规定:“刁奸者,杖一百。”多了十下棍子。

 

清朝的规定是:《清律小注》

“刁奸者,不论有夫无夫,俱杖一百。既有夫有弃而外淫,故加一等(即有夫者加二十杖)”。


罚后,奸妇可由丈夫转卖,却又标明“不准买给奸夫”。在这一点上,明、清两代是一致的。


经查这条法律,两千年来,中国无异其理论的基础还是《祀记》中的“既嫁从夫”、“从人者也”。或划班固所著《白虎通》中所谓:“妻者,齐也,与夫齐体。”

 

所有这一切法律,都建筑在男权社会的基础上,即孔夫子的“三纲五常”中的,“夫为妻纲”。


于是,女人绝不能有其独立的人格,更不能有其自己的好恶,更不用说独立的意志了。


她的丈夫(即她的主人)可以把她像商品一样卖给任何一个人,唯独不能卖给她爱的人。

甚至“杀之无罪”,居然可以野蛮到如此程度!

 

随着中国最后一个皇帝的退位,中国总算有了一点觉醒。


1911年,辛亥革命之后,1911年3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对“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


“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

而这部《暂行新刑律》法律规定,却巧妙地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男女不存在“通奸罪”。

 

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

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19287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从4年减到了两年。

 

193611日,中华民国公布的《刑法中,对通奸罪的处罚,作了更进一步的减轻。从两年减到了一年。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这样的刑罚,标志着“通奸罪”已经变成了轻罪。

而且对未婚男女的“通奸罪”进行了赦免。

 


新中国成立30年之后,直到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198011日起施行。

新中国的《刑法》颁布之后,才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对这一问题认识的终结。

中国人对这一问题本质的认识,花费了两千多年的时间,但时至今日,“持刀捉奸”仍然是中国人处理这件事的形象。


至今也还有人大代表呼吁在《刑法》中应写进处罚“通奸罪”的条款。可见认识一个很浅显的道理,有多么艰难,而且往往需要数千年的时间。

 

其实,“通奸”是否构成犯罪,这个问题并不难说清。


按照《犯罪学》的原理,由于在这一行为中并不存在“受害人”,于是,也就构不成“犯罪”。


是一句话就能说清的事。


它所体现的是法律的一条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善良的原则。


可对这个男欢女爱问题的认识,我们反反复复的经历了2000多年!

惨死了多少无辜的男男女女!


但是“通奸”毕竟是一种丑行,可它是道德范畴内的事,它应当用道德的力量去加以规范和约束。

可对?




贴上它,15分钟清凉明目,黑眼圈、老眼袋、重眼纹,眼睛干痒涩都缓解了

   




魏雅华关于版权的声明


附言:此文早在上个世纪末,

我就已经发表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上。

并广为传播。

今天,我将此文重新做了修订,以飨读者。

重发前,我又进行了搜索,

我居然发现在百度百科“通奸罪”的解释中,

大面积的引用了我的原文。

我在这里特地加以声明,我是此文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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