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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言税
2024-08-27
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
留言时间:2022-04-27
纳税人所属地       
厦门
问题内容       
我们公司有欠债权人一笔钱,现在商定过后想要以债转股的形式做债务重组,并打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第五条规定,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想咨询,债转股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是否需要满足第二款条件?如果需要的话,具体是什么要求?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2-05-06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重组需同时符合上述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税政解析与策略:
债转股需同时符合上述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其中第五条第二款“(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难道债转股还有不低于50%的比例控制吗?
文件不明,看填表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1,好像是要填写“债权人债转股后所拥有的股权占全部债务人全部股权比例 %”,这里是不是要求不低于50%的要求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啊?

我们再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附件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的填表说明,是这么明确的,“债转股的,只需填写条件(一)和条件(五)”,即债转股只要满足“条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和“条件(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但还是要提醒的是,债转股还需说明,“‍重组前连续12个月内有无与该重组相关的其他股权、资产交易,与该重组是否构成分步交易、是否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业务进行处理的情况”。如果是先行偿还部分债务,最后将房产、不动产部分留下来再做“债转股”,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从而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对条件(一)要求。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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