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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政策解读

浦江县府办 浦江会计
2024-08-29


《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政策解读

来源:浦江县府办

发布时间:2019-08-19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这是我国新时代经济发展的鲜明特征。民营经济作为我市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推进民营高质量发展是实现我县整个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民营企业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打好实体经济翻身战,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同时借鉴了兄弟县市的相关政策举措,结合我县实际,由县经济商务局牵头起草,县政府出台了《浦江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扶持办法》)。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59号)

  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工业机器人购置奖励政策的通知》(浙经信投资〔2015〕195号)

  4.《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办法》浙经信技术〔2010〕520号

  5.《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数发〔2019〕1号)

  6.《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市区数字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金政发〔2018〕26号)

  7.《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8〕98号)

  8.《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18〕47号)

  9.《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10.《“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16〕86号;

  1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 号》;

  12.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

  14.《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

  1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

  1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45号);

  17.《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金政办发〔2014〕98号)文件;

  18.《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2〕89号);

  1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22号);

  2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7〕5号);

  21.《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发〔2017〕61号);

  22.《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义政发〔2018〕54号);

  23.《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19〕25号)文件等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重点围绕企业升级、装备提升、数字经济发展、绿色制造、企业自主创新、企业家素质提升、标准制定、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鼓励企业创优创牌、公共服务平台等10个方面提出了27条政策措施,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 企业升级奖励

  1.上规升级奖。首次列入规模企业统计库的工业企业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一定奖励,并以升规前一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连续三年按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月度新增小升规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连续三年给予减半兑现;升规后退库的企业,从退库年度开始不再享受上规升级奖励。2017年、2018年首次升规企业,剩余年度参照奖励。

  2.纳税规模奖。对财政综合贡献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且亩均贡献达到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相应奖励。首次进入全县“纳税十强”、“纳税三十强”,且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租赁企业年财政综合贡献首次超过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升规满三年的规上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前三年平均水平10%以上的,按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给予奖励。

  3.隐形冠军奖。首次评为省“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一定奖励;对首次评为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市“隐形冠军”企业的,奖励一定奖励。

  第二条 装备提升奖励

  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类给予补助。其中工业机器人设备部分,按设备额的25%给予资助。

  5.鼓励企业县内采购装备。购买县内企业制造的生产设备,在设备补助基础上再增加4个百分点。安全生产、消防、节能降耗、节水、减排等设备设施投入3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备案核准或相关认定,按设备设施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

  第三条 数字经济发展奖励

  6.企业上云奖励。优化企业上云奖励,参照金华市区、义乌政策,新增市级工业云平台、软件企业购买软件开发云服务费用的奖励,保留工业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的奖励,调整首次列入省上云标杆企业和云平台的奖励。

  7.两化融合奖励。优化两化融合奖励,参照金华市区、义乌政策,调整国家贯彻“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省“两化”深度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和“两化”融合重点项目的奖励。

  8.智能制造项目补助。优化智能制造补助,参照金华市区、义乌及周边县市政策,调整“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项目的奖励,新增“一企一线”试点改造提升项目、“企业数字化制造、行业平台化服务”改造提升项目、省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对软件开发服务公司在软件开发费用和服务营业收入上的奖励。

  第四条 绿色制造奖励

  9.优化绿色企业补助,参照金华市区、义乌政策,新增国家级绿色制造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省级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奖励,保留清洁生产企业奖励。

  10.优化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参照金华市区政策,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奖励。

  第五条 企业自主创新奖励

  11.支持首台(套)装备研发。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2.省级工业新产品: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类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3. 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4.军民融合企业奖励。首次通过军队物资供应商库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条 企业家素质提升奖励

  15.企业培训补助。企业高管经经济商务局备案同意参加MBA、EMBA课程并结业的,按学费比例给予一定补助。

  第七条 标准制订奖励

  16.涉及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地方标准规范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奖励。

  17.对主导和参与制订并发布“浙江制造”标准的企业和组织分别给予奖励;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自主制定实施企业团体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超过20家的,对牵头制定的行业协会(企业)给予奖励。

  18.推动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争取话语权,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新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予以奖励。

  19.新创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奖励

  20.鼓励开发自主知识产权,本县范围内的企业和浦江户籍个人获得专利,授权当年给予专利权人一次性奖励。

  21.对专利先进企业奖励。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工业企业的,分别一定奖励;对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一定奖励。

  2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或被评为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工业企业的专利先进企业予以奖励。

  23.对专利示范企业在享受省级发明专利年费补助政策后,再按实际发明专利所缴年费的3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4.鼓励企业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企业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被侵权,被侵权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胜诉的,每件分别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创优创牌

  25.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称号,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

  26.对获得“浙江制造 ”品牌认证的企业和组织给予奖励80万元,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 ”品牌企业纳入“三名 ”培育工程试点。

  第十条 公共服务平台

  27.为工业发展提供研发、设计、检测、实验、担保等业务的公共服务机构,服务本地企业20家以上的,按其营业收入的10%给予相应补助。

  四、适用范围、施行时间

  1.适用范围:全县。

  2.实施时间:自2019年9月15日起实施,施行期三年。政策按年度兑现(即自1月1号到12月31号)。政策兑现期为一补三年的奖励措施,以实际开始时间为准,施行期满后可以继续享受,直至兑现到位。

  3.解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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