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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浦江促进企业复工复产财政大礼包来了

浦江发布 浦江会计
2024-08-29




浦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企业复工复产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




一、加快财政扶持资金兑现进度对“1+N”政策体系中的各类涉企奖励扶持资金实行即报即审快付,力争在4月30日前拨付到位。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的支持力度。

二、给予开复工企业电费奖励企业在2月27日前复工,且2月27-29日日均用电量达到2019年4季度日均用电量20%-50%的,对企业2020年2月电费给予50%的奖励,达到50%-75%的给予65%的奖励,达到75%以上的给予80%的奖励;企业在2月27日前复工,且2月27-29日日均用电量和3月份日均用电量分别达到2019年4季度日均用电量50%以上和75%以上的,对企业2020年3月电费给予30%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高于上年度企业地方税收贡献。

三、给予企业包车和自行返浦补助2月20日至2月27日,企业自行包车(拼车)接回或自行返浦的外地员工,经企业和属地审定后,按照客运标准进行补助。2月28日至3月5日前返浦的,补助减半。

四、实行隔离补助。企业利用宾馆对必须集中隔离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观察,严格落实管控措施的,不足200元/间·天的按每天每间实际费用的50%予以企业补助,超过(含)200元/间·天的按每天每间100元予以补助。

五、鼓励新增浦江本地就业。2月20日至省政府解除一级响应止,各村(社区)发动浦江本地待业人员到工业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的,经企业和属地审定后,给予村(社区)500元/人的补助。

六、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挥作用。2月20日至省政府解除一级响应止,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县企业引进新职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的,按500元/人标准对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对一次性输送人力资源50人以上,按800元/人标准进行奖励。

七、做好信贷纾困工作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企业,给予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措施,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用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充分发挥通济转贷资金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转贷,为受困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并下调担保费率。开通通济转贷基金网上办理,便捷转贷企业办理业务流程,节约企业时间和成本。

加大金融机构对企业复工复产贷款支持,进一步完善公款竞争性存放考核机制,增加金融机构服务企业和制造业的贷款增量考核分值占比,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扶持县域企业复工复产的积极性。

八、减轻外贸企业负担。按照“能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按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

九、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自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已缴纳全年租金的,可不退租金给予延长租期2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减免企业税费。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十二、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

十三、返还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

十四、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十五、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落实社会保险费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2019年度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6个月社会保险费的50%予以返还。实施社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缴费阶段性下调,失业保险缴费单位和个人均按0.5%的费率缴纳。

十六、完善融资担保机制。对上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股改上市培育对象等优质企业按其上年度纳税总额2倍范围内提供增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由县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鼓励各类民营融资担保机构为浦江制造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按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以智能化改造为引领、设备投入为支撑,推动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类给予补助。投资5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12%给予补助;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17%给予补助;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20%给予补助;超过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22%给予补助。对重大项目补助额超过2000万元的,超出部分由县营商办、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与企业协商分期拨付(不超过三年)。

十八、推进一批数字化改造示范项目以产业数字化全覆盖为目标,组织实施一批示范性强、产出高、带动力大的数字化技术改造示范项目。完成建设且通过验收的“数字化车间”“物联网工厂”项目,设备投入按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网络软硬件投入按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一企一线”改造提升试点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35%补助,网络软硬件按50%补助(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九、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首次列入规模企业统计库的制造业企业连续三年每年奖励20万元,并以升规前一年地方综合贡献额为基数,连续三年按新增部分的80%给予奖励(升规后退库的企业,从退库年度开始不再享受上规升级奖励)。升规满三年的规上企业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超过前三年平均水平10%以上的,按超过10%以上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综合贡献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且亩均贡献达到全县规上企业平均水平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列为省级“隐形冠军”、省级“隐形冠军”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加大“浙江制造”品牌培育力度。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工业企业,奖励50万元,通过自我声明等方式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授权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认证的,再奖励40万元。主导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定并发布的,每项标准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参与浙江制造团体标准制(修)定并认证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一、支持争创驰名商标。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浙江省知名商号”,给予30万元的奖励;首次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给予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称号,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二、加快内贸市场提升。当年新增“下升上”且首次纳入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库的商贸企业、批发零售业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10万元的奖励,住宿餐饮企业给予连续三年每年5万元的奖励(限上企业退库的,从退库年度开始不再享受“下升上”奖励)。在库单位年销售额同比增长10%(含)以上,按照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增量的80%给予奖励。商贸流通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评为2A—5A等级的电商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为省电子商务专业村、专业镇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的补助。对纳税30万元以上且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限上电商市场经营主体(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按地方综合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二十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大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规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4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奖励。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审核确认年研发投入5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研发投入的1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五、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成果,经网上技术市场登记,实际支付额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省竞价(拍卖)形式实现技术成果交易的,按实际支付额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加大对首购首用新产品新技术支持力度,对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二十六、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创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列入省、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分别奖励创建单位300万元、100万元。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十七、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采取“企业考察+培训辅导+经验交流+政企交流”等方式,组织企业家赴国内外先进地区、优秀企业考察交流学习。搭建“企业家沙龙”交流平台,开设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精英培训班,企业高管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同意参加MBA、EMBA课程并结业的,学费补助50%(每人不超过5万元)。





浦江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促进农业生产

有关财政扶持政策




1.对2019年8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新(扩)建成年产能在万头以上,经验收确认的规模养殖场,按规定由省级财政给予每万头100万元的标准奖励;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种猪场引进种猪的存栏100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按规定由省财政给予每头500元的补贴。

2.鼓励各类保障型蔬菜复种,对规模绿色(无公害)蔬菜基地防控期复种10亩以上(含)的,按面积给予300元/亩的资金补助。

3.对于在疫情期间利用电商平台销售本地农产品的,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农业电商平台,按照线上销售额给予5%的资金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4.对疫情期间投保叶菜价格指数保险的农户,保费除省县财政补助和共保体捐赠以外,再给予农户自筹部分50%的补助。

——《浦江县农业农村局浦江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快农业经营主体复工助推春耕备耕惠民十条>的通知》(浦农〔2020〕17号)

5.在疫情期间(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省内家禽养殖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定点屠宰企业按原订单(合同)收购本省活禽10万只以上的,省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其中鸡、鸭、鹅每只补助2元,鸽每只补助1元。

6.在疫情期间(从2020年1月23日开始),省内乳品收购加工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按原订单(合同)收购价或不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省内奶农投售合格生鲜牛奶的,省财政按其实际收购量给予一次性临时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吨500元。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家禽和生鲜牛奶重点收购加工企业实施临时补助政策的通知》(浙农计发〔2020〕5号)

7.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10-300万元的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疫情防控以及响应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新增贷款面授担保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农产品稳产保供贷款政策性担保扶持政策的通知》(浙财农〔2020〕4号)

8.疫情期间县惠农转贷免收手续费,并调整单户申请金额限制,10万以内也可申请惠农贷,最大限度帮助农业经营者共克时艰,攻度难关。

——《浦江县财政局关于要求修改惠农转资金管理办法和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措施的请示》(浦财农〔2020〕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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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 | 县财政局
编辑 | 郑雅瑞
审核|李少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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