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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政发〔2022〕11号 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浦江会计
2024-08-29

 浦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浦政发〔202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已经浦江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2630


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工作机制,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加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22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金华市区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金政办发〔2022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一)县域内所有规上工业企业及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3亩(含3亩,以土地证为准)以上的规下企业。

(二)采矿业、电厂、燃气、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除外。

二、评价指标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全员劳动生产率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单位电耗税收。

三、计算方法

(一)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0%、亩均工业增加值20%、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20%、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10%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15%、全员劳动生产率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0%、单位电耗税收占50%

(二)指标基准值

亩均税收15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8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6万元/吨标煤,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按上一年度有排放评价企业的平均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3%,全员劳动生产率为15万元/人,单位电耗税收0.62万元/万千瓦时。

(三)分值计算

1.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每项指标得分之和。

2.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单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最高分。

3.修正系数

1)上年度实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41.6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2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41.51.6

3)上年度R&D经费支出在3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1000万、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31.41.5

(四)分类排序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每类企业分成ABCD类。

A类(重点发展类)企业指资源占用产出高、经营效益好、转型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

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纳税总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企业和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下企业,且亩均税收15万元(含)以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前20%(含)的规上企业和前1%(含)的规下企业(评价时须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其中租赁规上企业和用地3亩以下的规上企业按评价得分从高到低取前25名。

B类(鼓励提升类)企业资源占用产出较高、经营效益较好,但转型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20%-90%(含)的规上企业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1%-45%(含)的规下企业。

C类(监管整治类)企业印染、造纸、电镀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中需整治提升的企业和不符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及资源利用效率偏低、综合效益不佳,需要帮扶与整治的企业。

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10%的规上企业及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55%中除去D类的规下企业。

D类(落后淘汰类)企业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企业,其他需重点整治、淘汰的企业。

拥有土地使用权30亩以上且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企业,原则上直接列为D类。(原意见稿:拥有土地使用权20亩以上且在评价年度前三年均未上规的企业,原则上直接列入D类。)

删除了原意见稿:连续两年亩均税收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标准地”项目,(或其他2个及以上指标未达到约定标准50%的“标准地”项目)原则上直接列为D类。

承租企业数据合并计算后,宗地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企业,除豁免条款外不享受任何调档政策。(原意见稿:承租企业数据合并计算后,宗地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企业,不再适用任何豁免条款。)

D企业优先选取直接列为D类的企业,不足部分从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20%的规下企业和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5%的规上企业中由低到高选取。

(原意见稿:综合评价得分位列全县后20%的规下企业。

D类企业先选取“直接列为D类的企业”,不足部分按综合评价得分从低到高选取。)

四、特别调整规则

(一)合并

1.承租企业:承租企业中年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合并至落地企业进行评价,评价A类企业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2.关联企业: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数据可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合并的关联企业同时执行。关联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拥有多宗工业用地的,其用地及相关数据可合并至同一法人进行评价。

(二)提档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评价结果可上调一档,最高上调到B类。(删除了原意见稿中的:规上企业上年度无研发投入的,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下调一档)。

2.上年度税收超1000万元且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限制类企业可在实际评价结果基础上提升一档,提档不适用于合并评价的企业。

3.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雄鹰计划”企业,评价结果可上调一档。(新增)

(三)限档

企业有下列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并报县领导小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列入A类和B类:

1.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发生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3.发生环境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水耗等生产不达标的企业。

5.发生群体性欠薪事件的。

6.企业银行贷款欠息3个月以上的。

7.亩均税收低于5万元的企业。

8.截止初评结果公示期满,欠税企业未缴清所欠税费的,不能评价为A类或B类。

(四)豁免

实施500万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且评价当年度固定资产入统投资额300万以上企业暂不列入D类。(有修改:2.实施技术改造项目且上一年度固定资产入统投资额300万以上企业暂不列入D类。)

(删除了原意见稿中:1.缴税金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暂不列入D类。

3.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暂不列入D类。)

(五)过渡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3年内暂不评价。

2.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不列入评价。

3.实施500万以上“零土地”技改项目且重建面积达50%以上的企业,当年度可暂不列入评价。(修改了原意见稿中:3.依法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当年度可暂不列入评价。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需要重建且重建面积达50%以上,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审核后,2年内可暂不评价。)

(六)加分

1.企业属于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分时加3分。

2.企业有市级研发机构的,评分时加2分;有省级研发机构的,加3分。

3.对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评分时加3分;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企业,评分时加2分。(新增)

4.对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企业,评分时加2分。(新增)

五、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上半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公示,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经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有较大差错的,给予及时调整。综合评价结束后,如企业发生本办法规定的应直接列为D类或一票否决等情况的,及时进行动态调整。D类企业通过招商引资、招租县内规上企业等途径盘活低效用地的,报县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视情移出D类企业。

六、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对综合评价出来的ABC、D类企业,依法依规实施企业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以及创新要素、金融、财政等政策,具体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其中科技创新奖励不纳入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范围。

(一)A类企业

1.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方面需求。

2.20221231日前,按10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3.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比率享受。

(二)B类企业

1.保障用地、用能、用水、排污、信贷等方面需求。

2.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

3.20221231日前,按80%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主体与土地使用权证名称不一致的,不予减征。政策期满,按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比例。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100%的比率享受。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三)C类企业

1.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作为限电对象。

2.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各类财政扶持政策按70%的比率享受。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四)D类企业

1.D类企业实行用能限额控制,其用电、用水、用气不得超过上年度用量的50%;新上技改项目除外。

2.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3.不得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要限电对象。

4.允许金融机构不予提供新增的信贷支持;提高用能和污染物消减指标,提高用能交易指标的价格,限制排放权配额指标。

5.支持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对D类企业进行土地收回,土地收回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

6.原则上不得享受省级以下财政扶持政策。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分配,以及省级及以上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的,淘汰落后、环保督察整改等涉及的补偿性资金、分布式光伏补助等与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补助资金,均不纳入差别化政策实施范围。

另外,在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前,按照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待新一轮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按新一轮评价结果执行差别化财政扶持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县经济商务局 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汇总并按本办法计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

县科技局 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拥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清册。

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数据和经批准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企业清册。

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 负责提供企业排放数据。

县统计局 负责审核企业能耗、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R&D经费支出、从业人员平均人数等数据

县税务局 负责提供企业实缴税金、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数据。

县供电公司 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删除了意见稿中:县发改局 负责提供评价年度当年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清单。)

县人行 负责提供银行贷款欠息3个月以上的企业清册。

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负责提供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逃税、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清册。

各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县水晶园区 负责核实辖区内企业出租、关联企业及相关数据情况。

(二)夯实基础数据。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将基础数据统计、清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清查、审核、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为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企业不按时登录评价系统确认、上报评价数据,导致评价结果差错引起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人才子女就学、人才住房保障、土地差别化管理、财政扶持、税收、用能、排污、有序用电、品牌建设及信贷支持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细则,严格做好政策执行工作。

(四)强化社会监督。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细则、计算方法、评价结果等要在公开平台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说明解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八、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本办法中涉及的差别化政策执行时间自企业评价结果公布的次月开始。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江县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政发〔202111号)同时废止。各类涉及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

 

一、指标定义

(一)企业实缴税金:评价年度11日-1231日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残疾人安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超税负退税等政策性退税数+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评价年度缓缴税收(新增)。(由县税务局提供、认定)(删除了原意见稿中:公积金(企业缴纳部分)。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金额(按25%法定税率计算),在评价时视同税收。)

(二)企业销售收入: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由县税务局提供、认定)

(三)用地面积:是指评价年度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包括企业自用及出租的土地,不包括已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登记备案临时改变用途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规上租赁企业用地面积。对评价企业有产权证的,以自然资源部门已登记面积为准。规上租赁企业用地面积统一按容积率2.0计算。(由县自然资源局、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浦江开发区提供、认定)

(四)工业增加值: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由县统计局审核、认定)

(五)总用能(能源消费量):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和非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费的能源,包括工业生产活动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非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能源。主要能源折标换算方法如下:1吨原煤=0.7143吨标煤;1吨煤制品=0.5286吨标煤;1万立方米天然气(气态)=13.3吨标煤;1吨天然气(液态)=1.7572吨标煤;1吨汽油(煤油)=1.4714吨标煤;1吨柴油=1.4571吨标煤;1吨液化石油气=1.7143吨标煤;1吨蒸汽=0.1023吨标煤;1万度电=2.84吨标煤。

总用电量:企业实际用电总量,若企业有多个电表的,按每个电表加总数填报;若多个企业共用一户电表的,每个企业按实际用电量填报,加总电量应该等于该户电表的用电量。(分别由县统计局审核、认定,县供电公司提供、认定)

(六)排放主要污染物总量。(由市生态环境局浦江分局提供、认定)

(七)关联企业认定和评价: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工业生产型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企业控股50%及以上的股东为本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关系的企业。落地企业内的关联企业,数据可合并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对合并的关联企业同时执行。关联企业在本县范围内拥有多宗工业用地的,其用地及相关数据可合并至同一法人进行评价。

(八)承租企业:承租企业中年应税销售收入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合并至落地企业进行评价,评价A类企业时合并数据应剔除。经县经济商务局备案,从工业企业分离出来的限上商贸企业(主辅分离)产生的税收纳入被分离工业企业的亩均税收考核。经向县经济商务局申请备案,宗地内已入统的限上企业(原意见稿中是:限上电商企业)使用面积在亩均评价时可以减除。

二、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单位:万元/亩)

亩均税收=实缴税金÷土地面积

(二)亩均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亩)

亩均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土地面积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标煤)

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总用能

(四)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万元/吨)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

(五)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R&D经费支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七)单位电耗税收(单位:万元/万千瓦时)

单位电耗税收=实缴税金÷总用电量

(八)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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