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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关于印发《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浦政办发〔2023〕34号 】

浦江会计
2024-08-29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浦政办发〔2023〕34号
发布日期:2023-08-10 16:3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7日

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县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创新改革引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金华市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金政办发〔2021〕81号)文件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县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5亿元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县生产总值(GDP)比重在5%以上,建筑业年入库税收达到4亿元以上。

全县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达到1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达到5家以上。培育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工程总承包企业3家以上。

全县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比重达到100%,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25%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0%以上,钢结构建筑占装配式建筑比重达到30%以上,数字化应用能力进一步提升,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建成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家以上。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建筑业企业培优扶强工程

1.鼓励企业提升资质。支持企业向高资质发展,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或施工综合)资质的,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资质晋升为房建、公路、市政、水利水电等施工总承包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给予奖励50万元;企业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或甲级)资质的,给予奖励20万元;具体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类别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确定,如遇政策调整,企业资质类别及等级也相应随之调整。

2.积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打造一批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3亿元且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3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公布为“浦江县建筑业龙头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当年完成建筑业产值1.5亿元且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15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公布为“浦江县建筑业骨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1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50万元;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在此基础上,以后年度每年实缴税收较上年增长率达到8%的,继续给予同等奖励,未实现连年递增8%的,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3.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加大招大引强工作力度,鼓励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将总部迁入我县或在我县设立子公司,符合总部经济认定标准的可享受相应的总部经济扶持政策。具体由建设局牵头,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在每年年初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1)建筑业总部经济认定标准。在浦江县注册成立或从县外引进变更注册到浦江的企业,总承包企业完成年建筑业产值2亿元及以上,且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200万元及以上;劳务企业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200万元及以上。

(2)建筑业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根据企业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分档给予奖励。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70%给予奖励。

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奖励政策原则上按年度兑现,当企业当年季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超过300万元时,可按季度预先兑现,兑现比例按200万元以上60%、500万元以上70%、1000万元以上80%分档计算,其余的到年底一并予以结算。

从县外转注到我县的建筑业企业,第一年其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基数(200万元)可根据实际入浦注册时间按月计算。

4.鼓励建筑企业回归。凡原注册地在外地的建筑业企业、已办理营业执照的劳务公司、从事建筑设备租赁、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和工程全过程咨询公司,变更到浦江注册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到60万元及以上,且每年递增率达到8%及以上的,从注册当年起三年内每年按其对我县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60%的比例给予奖励;第一年其在县外承接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基数(60万元)可根据实际入浦注册时间按月计算;如达到建筑企业总部经济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总部经济政策予以奖励。

对新引进的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变更到浦江注册或注册成立子公司),在其未有项目信用评价前,向市建设局推荐享受暂定A级信用企业待遇。

鼓励各乡镇(街道)积极参与建筑业企业招引工作,凡引进并成功落户当地乡镇(街道)一家建筑业企业、建筑劳务、建筑设备租赁、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全过程咨询等企业或者引进县外公司出资对县内建筑企业进行股改、兼并、重组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剔除对企业奖励后,剩余的60%奖补给乡镇(街道)。

5.鼓励建筑企业积极拓展外埠市场。建筑业企业在县外承揽业务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达3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40%的奖励。

加大对企业拓展县外省内建筑市场的奖励力度。若县外省内建筑业年产值达到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5万元;达到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10万元;达到2亿元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

 6.增强县内企业综合竞争力。加强对本县建筑企业资质晋升帮扶指导,引导本县建筑企业向公路、水利等专业领域发展。鼓励和支持本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参与重大投资类、大型基础设施、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建设。支持本县企业独立或以联合体方式参与我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根据近三年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情况,每年向市建设局推荐5家本地信用良好、发展潜力大的二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申请暂定A级信用企业。

7.培育高素质从业人员队伍。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可按照我县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县职业技术学校、建筑业行业协会、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总部经济企业作为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面向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技能认定,县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要给予相关政策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等专业建筑工人培训力度,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鼓励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

对前三年均不在我县建筑业企业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现转注到我县建筑业企业,且承诺服务年限三年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

8.加大金融信贷扶持力度。鼓励县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具备较强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龙头、骨干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给予利率优惠。注册在我县的建筑企业,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建筑企业流动性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贷款,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二)实施绿色建筑推广工程

9.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新建项目应全面采用装配式建筑,使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建设的房地产项目满足法定预售条件即可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培育钢结构骨干企业,提升钢结构企业创新研发、系统集成及工程总承包能力,逐步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项目建设。积极推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项目建设,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10.积极推行绿色建筑。严格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要求,修订完善《浦江县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将绿色建筑相关指标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条件;加大绿色建材、绿色技术、绿色工艺应用力度,加大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

11.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促进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绿色建材、BIM技术、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鼓励建设各方积极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申报国优、省优、市优工程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购买取得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上浮20%。

(三)实施建筑科技创新工程

12.鼓励建筑企业科技创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推进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承担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列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重大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补助50万元。鼓励加大科研投入,特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R&D经费年增长保持在15%以上。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扣除政府补助、委托外部机构研发费用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建筑业企业主持、参与修编国家(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鼓励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企业研究创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级QC成果三等奖、省级一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

13.加快数字建造新技术应用。以数字化引领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大力推进以BIM技术为代表的新型信息技术在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中的一体化集成应用。加强智能建筑及建筑工业化应用场景建设,强化智能建造上下游协同,形成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打造产业融合新业态。

(四)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引领工程

14.开展政府投资工程集中组织建设。推动政府投资工程规范建设,积极推进政府投资工程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向由政府组建的专业机构、建设平台、国有代建公司组织建设转变,实现投资、建设、监管分离,不断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

15.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应带头实行装配式建筑。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宜采用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工程总承包单位除应当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业务,对达到国家规定招标额度的暂估价项目进行依法招标外,可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16.积极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建设单位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装配式建筑及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带头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对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全过程咨询单位,鼓励建设单位按产生效益15%以下比例予以奖励。

(五)实施质量安全标准化工程

17.提升企业建筑施工质量。坚持质量为先的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提高质量安全全过程管理水平。树立建设工程“优质优先、优质优价”理念,提高行业创优夺杯的积极性。获得优质工程奖项的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按合同约定计取按质论价费用。

18.强化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压实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大幅压降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房地产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房地产预售许可与工程质量联动机制。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化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平台,提高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险机制,全面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险,加快构建工程质量安全领域的政府购买服务及“保险+服务”体系,培育第三方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市场,深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19.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建筑企业独立承建的工程,创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和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等)、市级优质工程(双龙杯等)、县级优质工程(仙华杯),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标化工地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县外工程减半奖励。

建筑企业作为参建单位承建的工程,创国家级优质工程(“鲁班奖”和“詹天佑奖”)、国家级优质工程金奖和省级优质工程(钱江杯等)、市级优质工程(双龙杯等),获奖证书(或文件)上注明参建单位名称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奖励。县外工程减半奖励。

(六)实施建筑业行业治理工程

20.完善建筑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完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加大企业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评奖评优、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应用力度,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信用评级较高的建筑企业,可减少双随机监管抽查频次,实行差异化监管。

21.优化招投标制度。在招投标领域落实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推行国有投资项目与社会投资项目差异化招投标监管模式。积极推行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改革,政府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积极推进招投标全过程电子化,不断完善招投标流程,严格评标专家动态管理,强化标后合同履约监管。改革招投标综合评价办法,引导企业由“拼价格”向“拼质量”转变,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22.推动建筑业企业降本减负。全面实行工程保证保险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的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企业选择使用保险或保函。建筑业企业履约担保实施信用差异化管理,逐步取消工程咨询服务类企业的履约担保要求。完善工程要素价格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市场价格导向的工程造价计价体系。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流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理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和拒绝工程款支付,不得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建立健全过程结算与合同履约评价、价款争议调解相结合机制,有效破解“结算难”。

23.深化建筑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建筑领域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工程建设全过程审批时间。落实“联合图审”“自审备案制”“告知承诺制极简极速审批”“工程监管验收服务一体化改革”等改革举措,全面实施建筑业“互联网+政务服务”智能化审批。对上级主管部门下放的资质审批事项,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即报即办。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差别化事后监管机制,强化检查结果应用。

24.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全面开展涵盖企业资质、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的建筑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发生重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建立建设、公安、金融、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查处和惩戒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建筑市场体系。

(七)奖励政策兑现

25.本政策实行一年一兑现,由企业申报,县建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联合审核(如涉及重大、重点研发项目、研发经费补助的,按县科技局相关程序申报、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26.县政府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并进行表彰。被命名为建筑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的,在有关土地、税收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一样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27.本意见政策措施中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的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

28.本意见政策措施中涉及的年度建筑业产值,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年度地方综合贡献额以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

29.企业因发生安全生产与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因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享受当年度政策扶持。

30.本意见所列同一工程同类型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计奖。如企业当年享受建筑业总部经济扶持政策的,在当年实现浦江县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创优夺杯、技术创新、资质提升等目标,可按规定同等享受有关建筑业扶持奖励政策,其余的奖励政策均不予以享受。如财政体制分成及有关政策发生调整,上述政策随之调整。

(八)附则


31.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浦江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浦江设立的子公司。

32.本意见自2023年9月10日起实施。



浦政办发〔2023〕34号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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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浦江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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