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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天下!

徐甘木 徐甘木
2024-08-28

小时候有一部很喜欢的剧,叫做《雄霸风云天下》,里面经常出现的一句台词就是:


帮主英明,文成武德,奉天承运,一统天下!


没想到,到了会计这里,也出现了一统天下的准则。


2018年,收入准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原来,收入准则有两个,一个是《14号收入》,另一个是《15号建造合同》,其中一般的商品销售、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适用14号准则,而施工企业由于提供劳务的时间非常长,所以单拎出来适用15号准则;


修改后,《15号建造合同》取消,相关内容并入《14号收入》,从此,14号准则依靠自己独有的“五步法”在收入领域独步天下!


有老铁问了,为什么要变呢?多增加大家的学习量!


因为会计是记录经济交易的一门语言,而经济交易的模式在不断更新迭代,如果语言不相应进行更新,那就无法准确解读和表达经济交易的实质!


14号准则迭代的意义有2个:


1.用一套框架解决所有的收入确认问题,更为简洁


在原收入准则下,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是分开规定的,甚至针对完工时间特别长的建造企业专门规定了准则,还有针对折扣、折让、退回等的处理方式,就像是存货计量中的“个别成本法”,每一种情况都给一个解决方案。


这种最大的问题就是,现实中的情况远比准则中规定的要更多,准则不可能穷举所有的类型,而且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业态和经济模式层出不穷,如果每出现一个新形势,都要针对此专门搞个补充的话,怎一个“繁琐”了得呢?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与其费劲地穷举,不如给个通用性的框架或者方法论解决所有问题。


而新准则,就一套“五步法”,将这些情况全都囊括进来,用一个框架和准则解决,虽然这个框架和准则本身稍微拗口了一点,条文稍微多了一点,但这是提高准则通用性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因为要囊括的情况多,所以要方方面面都考虑到。


2.新准则强调以合同为准绳,减少操纵空间


这么说可能有点抽象,举个例子:


假如一家公司是卖软件的,但卖软件的同时也会向客户提供定制化的开发。


很明显,这家公司既销售商品,又提供劳务,属于混合销售。


根据旧准则:


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要先区分,然后分别确认收入,如果区分不开,那就统一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但问题来了,准则并没有明确说明如何区分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如果连标准都没有,那就上面举的例子,请问如何有效区分企业销售的软件和提供的定制化开发服务呢?


看过我以前文章的老铁肯定知道,准则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模糊的地方就是灰色地带,就是操纵利润的天堂。


如果企业认为能区分,那就分别确认,如果企业认为不能区分,强调自己卖的主要是通用型软件,定制开发仅仅是辅助,那就直接按照销售商品立马确认收入。


换句话说,能不能区分的标准几乎只取决于企业想不想要提高当期收入,因为没有标准,那企业说的就是标准。


为了报表好看,企业可以给一万个理由证明他们的商品和服务是能区分还是不能区分。


而新准则关于能否区分,是用“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来规范的,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强调和解释区分的原则,从而留给企业操纵的空间大大减少。


再举个例子,就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完工百分比法”。


在旧准则下,提供劳务的公司基本都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公司提供劳务,不必等到全部提供完毕再确认,而是干了多少确认多少。


但问题来了,干了多少怎么衡量?


是按照发生的成本占预估总成本来衡量,还是按照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占预估总工作量来衡量,还是直接拍个进度呢?


根据旧准则,都可以。


怎么说呢,这简直就是为提前确认收入而生的。


完工进度这个东西,主观性太强,基本还是企业说了算,我说我完工了多少,就完工了多少,按照每种方法测算一下,哪个方法测算出来的完工进度多,就按照哪个方法来。


有老铁问了,这不是有完工进度的计算公式嘛?企业不得老老实实计算。


有这种想法的老铁还是非常朴素的。


如果说分子(发生的成本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不好操作的话,分母(预估的总成本或预估的总工作量)那可太好操作了,分子不变,我缩小分母,不就增加完工进度了吗?


反正分母是预估数,大不了下一期说之前没预估准,又能怎样?


但新准则,将收入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段确认,一种是按照时间点确认,而具体如何确认,要看合同的约定。


如果按时间段确认,仍然使用完工百分比法,如果使用时间点确认,则参照普通商品的销售,在某个时间点履约完成,确认相应的收入。


也就是说,旧准则几乎是无差别地让提供劳务的公司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而新准则要依靠合同而不是企业的一面之词判断企业提供的服务究竟属于“时间段”还是“时间点”,进而来判断公司是否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相当于新准则大大缩小了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的范围,从而也就大大缩小了企业操纵的空间。

 

总的来说,新准则为适应经济交易模式的发展,给出了一个通用性很强的框架,而且对于之前准则没有规定的模糊地带也给出了区分和判断的方法论,让收入的确认更多地以合同为准绳,不再依赖于企业的一面之词,从而更加合理和可靠。

 

所以,各位老铁,不要抱怨新准则难学,这是会计这门语言的正常迭代,我们要做的,就是跟上潮流,用这门语言更好地去反映这花花世界的各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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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我早已通过CPA考试,现在重新拾起就是想把之前为了考试死记硬背的点重新梳理一遍,用会计原则和逻辑框架去简化理解,因为在我看来,会计这门语言自身是有很强的逻辑性的,死记硬背的后果是就算一时通过了考试,考完后也会忘记得一干二净,更何况死记硬背情况下,大部分人还无法通过考试。


探寻本质的过程是痛苦并快乐的,我的理想是能帮助一小撮人更好地通过考试,而且能将这些知识灵活应用到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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