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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数据看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的8个特征及有效辩护策略

理税 理税
2024-08-28

 关于我们 


【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 理税律师

编者按自2018年8月四部门联合启动打击“三假”专项行动以来,目前已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44.48万余户,抓获犯罪嫌疑人4万余人。2021年10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外汇管理局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继续保持打击虚开骗税高压态势,将打击“三假”推向新阶段。

我们挖掘了2021年度公示的70余个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例,从地域分布、行为类型、涉案金额、审判程序、审前羁押期限、量刑情节、量刑结果等多维度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办案实务提出了一些辩护要点。



对2021年度公示骗税刑案的

多维度分析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元典智库

案例期间:2021年公布案例

数据采集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样本数量:71件


1、地域分布:审判地、报关地、退税地均不一致情形普遍

71件涉骗取出口退税刑案中,每个案件的案发地、报关地、申请退税地几乎都不一致,体现出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链条长、地域分布广的特点。例如,在某案中,行为人(主犯)整合深圳(报关地)多家不具有出口退税资质的个体户出口货物信息,匹配至青岛(退税地)等地生产企业(出口企业),生产企业主动或被动接受虚开的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2、审判程序:较高上诉率、较高改判率、再审申请零通过率

 本次检索,我们将审查起诉阶段公示的起诉书、不起诉书一并纳入。总体来看,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上诉率达37%,而在10个二审案件中,有3个案件改判,2个案件发回重审,形式上的改判率达50%。相较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涉税刑事案件,骗取出口退税刑案的上诉率和二审改判率更高,这主要是由于案件更加复杂、涉及被告人更多的原因。但是,骗取出口退税刑案的再审申请通过率在2021年却为零,3个申请再审的案件,全部被驳回。


3、犯罪主体、骗税金额:自然人犯罪超九成,骗税1000万以上占比最高

在全部骗取出口退税刑案中,仅有3例涉及单位犯罪,其余均为自然人犯罪。其中,骗取税款数额超过1000万的案件占比最高,占比近1/3。指控骗税金额最高达1.83亿元。该案例中,行为人在境外设立壳公司,组织、指挥多名被告人,在开票方、出口企业、境外壳公司之间伪造虚假资金流、合同流,制造出口货物假象。


4、行为类型:买单、配票、买汇、资金回流是“标配”

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利用相互无关联的多个出口企业、多个报关公司骗税的,公诉方在指控时倾向于按照各出口企业、各报关公司分链条指控,以海关查询报关单为区分依据;行为人通过固定报关公司、出口企业串联上下游假报出口的,则以不同环节涉及的行为分别进行指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没有实际采购货物的情况下,以支付“票点”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购买/出售客户委托订舱出口的不需要退税的货物信息;

(3)他人有真实货物,借用他人货物申报出口;

(4)低值高报;

(5)在开票方、出口企业之间伪造资金流;

(6)注册境外公司从事结算美元外汇工作;

(7)为出口业务收集、购买、囤积外汇(美元)结汇。


5、量刑情节:自首、从犯、认罪认罚案例占比高

一般地,组织、策划整个链条人员为主犯,其他如出售报关单信息、联系上游虚开发票、根据安排和指令走款、组织购买囤积外汇等人员,多认定为从犯。

检索案例中涉案人员有自首、从犯情节的数量较高,针对从犯,均予以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制度在骗税刑事案件中的适用也较为普遍。但若被认定为涉案税款数额超过250万元的案件主犯,即便存在自首情节,也需辅以补缴税款、挽回税款损失情节,方能减轻处罚降档量刑。


6、量刑结果:五至十年量刑区间人数占比最高

在检索案例中,有1例案件行为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涉及骗取出口退税金额528万余元。因为骗取出口退税金额超过50万、未超过250万的法定量刑区间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因此,参与犯罪事实对应的骗税金额超过250万元的,即便有从犯、自首等情节减档处罚,一般也在5-10年期间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资质等级、地域不同,出口退税从申报到退税完成的周期也不同,因此,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已申报、未完成”退税情形较为普遍,检索的案例中,对已申报但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均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7、罚金数额:主犯罚金=骗税金额,从犯罚金=获利数或10-60万不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要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从公布的判决来看,对主犯处以骗取税款金额一倍罚金案例居多,部分案例将骗税金额凑整,如认定骗税金额940720元,判处罚金100万;也有部分案例处以骗取出口退税金额2倍罚金情况。对从犯,判处罚金未与骗取税款数额挂钩,而是与行为人的获利情况相关,将非法获利数额与罚金数额挂钩,或凑整在10万到60万之间认定。

特殊说明: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主犯和从犯分案处理情况较为普遍,因此最终全案罚金数额>骗取税款数额情形较为常见。


8、审前羁押期限:案件办理超12个月占比50%

检索案例中,从立案侦查到一审宣判,案件最长的历时49个月,超过12个月期限的案件占比约为50%,侧面反映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复杂性。




从既有判决看骗取出口退税刑案的

有效辩护策略


1、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审查公诉机关指控构成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经对全部判决的控、辩、审逻辑分析,极少有律师围绕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要件进行有效辩护,仅站在所代理被告人的立场,指出起诉犯罪事实在数额认定、情节认定上存在的偏差,也就是说,律师的辩护从最开始就已经站在了控方的立场上,内心确信了当事人确实构成了犯罪,只能从量刑角度找补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细节碎片。这种辩护策略的选择,一方面受制于现行司法环境下,出口退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主犯可能已被羁押长达两年甚至更久,律师及当事人心理都会默认“无罪辩护”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可能是律师本身对出口退税的办理流程、外贸行业的运营情况、退税的基本原理等没有明晰的认识,因此只能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寻找案件证据漏洞,无法将自己的专业技能与当事人的“经验”结合,形成合力。

大量涉嫌骗税的刑事案件中,公诉方会举证证明行为人具有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列举的骗税手段,因此辩护方应将采购、开票、运输、报关、出境、收汇、退税各行为环节链接,从而判断这些行为相互之间能否印证,是否构成骗税所要求的手段行为;更重要的是,要判断这些行为的发生是否都是在“有骗税主观故意”“明知他人意欲骗税”“虚构已税货物出口”的主观目的指引下,即主观是否能够见之于客观。例如:买汇结汇是为了实现业务合规而采用的不恰当手段,还是为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采取的“虚假结汇”手段;外贸企业“伪装自营”是无货出口下的骗税手段,还是达成了代理协议等。

提示:律师应当从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角度,围绕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大量有关出口退税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方面进行有效辩护。


2、提交类案参考意见,说明有真实货物出口下的“假自营、真代理”不应作为骗税犯罪处理

骗税案件的爆发大多因上游虚开、出口数据异常、外汇流入异常而牵连案发。这就导致了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可能由各地税务、司法机关查办,如果将各地税务机关公布的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合并统计,可以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突出。

对有真实货物出口下的“伪装自营”或“假自营、真代理”如何正确区分行政、刑事违法,应当结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国税发[2006]24号、财税[2012]39号文,提交类案参考意见(包括:民事判决、行政判决、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刑事判决),对外贸企业不同的行为方式下应当承担的四种责任类型进行区分说明: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滞纳金+视同内销、骗税行政处罚(罚款+停权)、骗税刑事责任。将代理案件情形与既有案例比对,说明外贸公司仅存在退税不规范情形的,应由税务机关追究行政违法责任,而不构成刑事犯罪

例如:在我们代理的某外贸企业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搜集整理了行政判决、民事判决及各税务局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告栏中公示的涉嫌骗税案件,与我们代理的案件对比,得出结论:比我们代理案件行为性质更为严重的,税务机关仅作出处理处罚,未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成功阻止案件向刑事犯罪发展。


3、从参与范围、利益分配等角度证明所谓的“从犯”情节轻微或无骗税故意,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由于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环节多,不可避免地涉及各类主体,因而“从犯”们广泛存在于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根据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50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骗取出口退税的量刑规定,决定了即便被认定从犯,仍大概率会被判处实刑。我们代理的某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托运部负责理货的甲某将无需办理出口的货物信息,按照每一万美金货物收取1200-1500元人民币不等好处费的比例,出售给外贸公司。最终,指控外贸公司利用甲某出售的货物信息骗取出口退税合计1000余万元。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甲某作有罪供述、主动投案自首,并变卖家产上缴40余万元的违法所得。但根据前述规定,即便减档处罚,也只能降低一档刑罚,甲某仍面临最低五年的有期徒刑。

在有组织的犯罪中,对于作为骗税的“帮凶”的从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处罚无可厚非,但在许多情况下,所谓的“从犯”只是被利诱而进入犯罪活动的一个“工具人”。这样的人员一旦涉案,实事求是地配合调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要有维权意识,对不清楚、未参与的事实不应乱认,而是要从自己的实际参与范围、获利情况、主观状态等角度,证明情节轻微或者没有犯罪故意,争取不起诉或无罪判决结果


4、对于参与虚开但没有骗税认知的人员,尝试将罪名向虚开罪变更,以争取缓刑判决

在陈某某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中,公诉机关以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对陈某等人提起公诉,税额合计2433.3万元,但法院根据查实的事实,认定陈某主观上对于骗取出口退税不明知,属从犯,最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这一案例启示我们:除骗税活动的主犯外,各从犯应根据各自主观认知和参与的行为,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基本原则进行辩护。如果从犯只实施了虚开行为而对骗税活动不知情,即便虚开成为了主犯达到骗税目的重要环节,对从犯也不应该以骗税罪追究责任。这样一来,如果从犯的虚开税额在50万到250万之间,或者在250万以上但因为从犯、自首等情节,法定量刑幅度落在3-10年的,就可以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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