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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不起诉:不能证明从犯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帮助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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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1.案号:宜检三部刑不诉〔2021〕Z1号

不起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为洪某某提供了外汇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客观上对洪某某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但从现有证据来看,难以证实蔡某某主观上明知洪某某购买外汇系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无法认定蔡某某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宜春市公安局认定的蔡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2.案号:湘张检诉三刑不诉〔2020〕2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知晓**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参与**集团公司及**集团张家界食品有限公司的运营决策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案号:石检公诉刑不诉〔2020〕40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李某乙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为李某甲等人骗取出口退税起到了帮助作用,但李某乙是否明知李某甲等人在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骗税提供帮助的主观犯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4.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88号

不起诉理由:2019年5月31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根据云端福建省泉州市“**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线索发现:广州市**有限公司涉嫌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于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2月26日,向泉州市**有限公司开具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总金额为3529876.21元,税额为600078.99元,价税合计为4129955.2元。经侦查发现,广州市**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万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万某某的丈夫李某某,在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公司经营不善将公司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使用该公司期间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向泉州市**贸易有限公司开具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总金额为3529876.21元,税额为600078.99元,价税合计为4129955.2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难以认定李某某有参与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5.案号:临兰检刑不诉〔2018〕425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肖某某是否具有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和行为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6.案号:杭萧检公诉刑不诉〔2016〕124号

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主观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证据不足,且也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其他犯罪,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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