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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税局对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发票的不同政策规定

理税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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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专注税务合规、税务稽查应对、税务行政复议/诉讼、虚开及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辩护等实务研究及办案经验分享。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6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支持网络货运业务、助力安徽经济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最后一公里已经打通,批量办理尚在论证。网络货运属新业态新模式,为推进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发展,促进该行业转型升级和降本增效,打通经营者开票、取票的“最后一公里”,2020年,省交通运输厅与我局联合转发《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该文件明确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作为实际承运人在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后,可按规定签订协议,委托网络货运经营者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您提出的“开发委托代征系统,实现网络货运平台的批量办理涉税业务功能”的建议,我局也正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批量办理委托代征事宜进行可行性调研,进而根据“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服务和规范网络货运行业发票开具、申报纳税等行为。


二、汇总代开发票暂无授权,相关建议已向上级报告。关于您提出“税务机关无法为个体司机批量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相关规定,目前仅有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可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网络货运平台企业的个体司机暂不符合上述政策规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省级及以下税务部门仅有税收法律规定的执行权,无法对既定的税收征管方式和已明确的发票开具规定进行调整。但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也收集了相关资料,提请税务总局研究。


三、个税优惠政策均已顶格执行,及时足额兑现相关优惠。关于您提出的“建议降低企业税负,对个体司机个税给予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核定月(季度)销售(营业)收入在10万元(30万元)及以下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零。对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代开发票当月累计开票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调整为零。同时,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中对从事个体运输及网络运输平台的个体司机,核定的月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均在10万元以下,因此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0,低于长三角地区江苏、上海等省市税负水平。对采取按应税所得率1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方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所得率10%-20%最低标准执行的,我省各级税务机关为增强服务质效,促进省内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已按最低下限执行,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非常感谢您的建议。我局将针对网络货运等新业态的发展需求,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细化优化涉税业务操作规程。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以切实举措支持网络货运业务,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6月10日


对市人大十七届五次会议第0406号建议的答复

杨东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天津市税务局优化服务举措 助力天津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经会同市市场监管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委托代征及发票开具方面

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要求,进行税收征管的一种方式,委托代征资格并非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业务的先行条件。

平台内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支付收入的,平台内经营者应向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具发票。平台内经营者未开具发票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对已发生实际业务且能够确保业务真实的,可以代平台内经营者向互联网平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发票,并将此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凭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税函〔2018〕21号),互联网平台企业应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后,方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发票,代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10.22 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我市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税函(2018)21号

市局系统各征管单位(不发原车购税分局):

按照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文件规定,市局针对我市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服务的需求,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代开发票服务质量,同时减轻基层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工作量,现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工作(不含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汇总代开发票范围

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所列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外,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应税服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受票方可代纳税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1.受票方已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

2.受票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每个纳税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


对上述代开发票申请,税务机关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应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相关模块,受理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发票备注栏内注明“自然人提供应税服务汇总代开”字样,按照每个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分别确定其是否享受免税政策,且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受票方应将纳税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单随发票入账。

……对代开发票收入明显不符合行业经营逻辑或存在其他风险疑点的,应暂停受理代开,立即移交相关部门开展风险核查并告知纳税人相关情况。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于2016年6月1日在内网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对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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