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附解读〗【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成文日期:2021-3-31


由于微信公众号近期改变了推送规则,如果您想经常看到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每次阅读文章后,点击文末右下角的「在看」这样每次推送的文章才会第一时间出现在您的订阅列表里,感谢大家的支持!

为贯彻落实全国两会精神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六、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七、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八、本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3月31日

公众号(浦江财会退税)注: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15万月(季度45万)销售限额之内,免征增值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缴纳增值税,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月度或者季度时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不管有没有超过15万月(季度45万)限额。 
二、最重要的区别是今年的文件里没有延续2019年第4号文件里的第五条一般纳税人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条。在2020年时曾经发文【内有重磅消息,虽然标题不起眼】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附解读)【公告2020年第9号】延续到2020年底。


 政   策   解   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21年03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1年3月5日,李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2月和3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1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1-3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1月和2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1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三、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5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长按或者扫描二维码可阅读相应文件全文〗

四、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的,若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是否还需要预缴税款?

答:不需要。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至15万元以后,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40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比如,如果其他个人销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继续享受免税;如不符合免税条件,则应依法纳税。

六、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以后,开票系统及开票要求是否有变化?

答:为了便利纳税人开具使用增值税发票,有效降低纳税人负担,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免税标准调整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自愿继续使用现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期热门文章

2021年3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关于开展2021年度“放水养鱼”计划培育企业遴选工作的通知new

《浙江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培育企业管理办法(试行)》new

@浦江企业,有问题,找市场监管企业综合服务中心!new

【千呼万唤始出来】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 税公告2021年第7号】 new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 税公告2021年第6号】new

财政部会计司等三部门关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化管理与操作有关问题的答问new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new

会计中级的福利来了!你可能会拿到3000元补助!new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邮寄申报事项的通告new

好消息——2021年4050补贴开始申领啦! new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这次不止是小微企业,连个体工商户也有税收优惠享受了!

你准备好了吗?再过一周,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中级】报名即将开始了

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浙江财税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影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3号】

浙江关于“十四五”期间继续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公告【浙财综〔2021〕6号】

浙江税务关于修改《浙江国税关于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有关问题的公告》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我县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新的调整

【医保政策问答】养老退休了,医保退休待遇如何办理?

注意!我市医保缴费基数这样调整,赶紧收藏→

2月份的申报期内应该注意的事!税务、社保、医保……

浙人社发〔2020〕58号浙江省人社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附解读】 

2021年浦江企业财会相关人员最新招聘信息(2月28日更新)

扩散周知!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新方法,你操作对了吗?

电子发票、电子专票来了,紧跟着不明邮件也来了!

重磅!2021年会计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定了!

浦江县企业2020年度年报填报操作指南

浦江县个体户微信小程序2020年度年报操作指南

2021年必须做的一件事!不然可能就没法贷款、招投标了!

浦江县个体户2020年度年报超全攻略请查收!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主体报送2020年度报告的公告

1%增值税税率和免征增值税政策今年还会继续吗?

2021年注册会计师CPA报名和考试时间定了!

新办企业注意啦:社会保险首次参保网上办理流程来了!

〖收藏备查〗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

【元旦三天、五一五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1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扣缴义务人:为员工预扣预缴个税有新规!举例告诉你咋处理
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提醒丨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实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为你送上系统操作手册(UKEY版)→

年终了,公司财务想要的税前扣除比例来啦!

2021年热点问题汇编(2)

更多最新政策进入:

浦江会计浦江财会退税公众号,

点击右上角,再搜索

〖附件请移步文章末尾,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请不要介意下面的广告,因为这个公众号非营利性质,而且下面的广告更是免费的,除了公益的,发点自家的和朋友家的也是无可厚非的。希望大家更多的关注公众号,我也希望能更好的为大家服务。

----------北丐洪七公

      内容中引用的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告诉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浦江财会退税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