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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税会处理(含导图)

严颖 专题导图
2024-08-27


例:某商场买衬衣送领带,买不含税价400元(成本300元)的衬衣赠价值100元(不含税售价,成本80元)的领带。
一、企业所得税
领带不单独确认收入,将总的销售金额400元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衬衣400*4/5=320(元),领带80(元)。

二、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给予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增值税及会计处理
(一)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领带销售金额100元,以及折扣额1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应纳增值税=(400+100-100)*13%=52 (元)

(二)衬衣发票金额栏注明衬衣销售金额400元,发票备注栏里注明赠了一条领带一条价值100元;根据文件规定,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纳增值税=400*13%+100*13%=65(元)。


(三)将衬衣与领带都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且金额栏里分别注明衬衣销售金额320元,领带销售金额80元。应纳增值税=(320+80)*13%=52(元)。

二、 会计处理
第一种和第三种方式: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衬衫 320

                        ——领带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2)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
 
     贷: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库存商品—领带 80


第二种方式: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45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2


借:主营业务成本 393
      贷:库存商品—领带 80
      库存商品—衬衫 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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