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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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解读与指引汇集(20240830更新)

注:每个单独文件的解读都直接附在各自文件的后面,并已收录于《2024年税收文件汇集》之中,因此这些解读并不包含在本文的归纳范围之内。另外,自本期起,本文还精选了部分来自非财政部及税务总局的显著佳作,对于这些特别挑选的文章,小编将进行标注,以便读者能够轻松区分。一、流转税、发票含导图:增值税起征点是多少?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优惠?一文读懂新版《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发布货物和劳务税全解析:税局权威解答10大热点问题!关于购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后发生的装修费等各类费用进项抵扣问题口径税务总局: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人民日报麻辣财经:“反向开票”助力资源回收利用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改革的思考(税务研究)案解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典型风险点(中国税务杂志)我国支持制造业发展主要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先进制造业企业如何享受2024年度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中国税务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新旧对照表(个人精校)进出口关税条例与关税法条文比对(人民法院报等)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1-12月)二、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先进制造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常见问题解答(2024年1月)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点导图财政部
8月30日 上午 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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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企业兼并重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财政部
8月25日 上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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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的涉税处理思维导图(20240818更新)

私车公用如何扣除(来源:广西税务)(一)私车公用产生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费用列支后,这些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综上,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车辆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在取得租金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与经营收入有关的油费、过路费、修理费等支出,可凭合法有效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企业使用员工的汽车给员工报销的保险费、车船税等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吗?答:企业在在租赁期内支付固定的租车费用之外负担用车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理费等费用支出准许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而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保险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三)私车公用加油取得的发票抬头是车牌号,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8月18日 下午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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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发布时间:2024年8月16日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助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从严惩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于近日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全文如下。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务造假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现就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解答如下。一、总体问题(一)如何认定公司、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在证券发行、持续经营等不同阶段实施的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信息披露犯罪。发行不同的证券、在不同的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披露义务均有差别,准确认定公司、企业是否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及其披露义务是认定本罪的前提条件,对此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根据上述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判断。1.关于证券发行人在发行上市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发行人在发行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发行股票,既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也包括公司上市后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债券,既包括上市公司发行债券,也包括非上市公司、企业发行债券;既包括公开发行债券,也包括非公开发行债券;既包括发行仅还本付息的信用类债券,也包括发行可转换为本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存托凭证,既包括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也包括境内公司在境外发行存托凭证并上市。发行不同类型的证券,信息披露主体及义务存在差异,应当精准适用行政规定,依法作出认定。2.关于证券发行人持续经营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1)公司股票发行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依法作出认定。(2)债券发行后,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内负有定期披露义务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认定。(3)境外公司在境内发行存托凭证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对境外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件等负有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义务,应当依据《证券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依法作出认定。3.关于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对于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具体事项的披露义务,可以根据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具体事项信息披露指引等,依法作出认定。(二)罪数问题1.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罪数问题。公司、企业利用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先后实施欺诈发行证券行为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为,属于实施了两个违法行为,分别构成犯罪的,应当同时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2.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行贿犯罪的罪数问题。《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管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应当立案追诉。本项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具有客观行贿事实即符合本罪的立案追诉条件,行贿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三)多项立案追诉标准是否有先后适用顺序,符合多项标准的是否必须全部查明1.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多项标准是并列适用的关系,在适用上有准确选择的要求,但没有优先、劣后之分,达到其中一项标准的就应予立案追诉。其中,第十项兜底条款在适用上虽应慎重把握,但与同条款的其他规定仍属并列适用关系。2.财务造假犯罪由于财务指标互相关联,犯罪行为往往同时符合几种追诉标准,对此从法律和道理上讲,应当依法全部查明,以便全面评价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四)如何认定“直接经济损失”立案追诉标准对欺诈发行证券罪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均规定“造成投资者(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此,相关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已有生效判决的,可以参照民事判决对直接经济损失作出认定;直接经济损失数额难以准确计算的,应当依法委托专门机构出具测算报告后予以审查认定。(五)如何把握“情节特别严重”的升档标准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定罪量刑情节大致可以分为数额、比例及其他情形三种。对于数额,可按司法实践通行的五倍关系把握刑罚升档标准。对于立案追诉标准规定的比例、其他情形的升档标准,因不同造假主体的规模体量差异较大,可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结合常情常理,在个案当中积极探索,积累认定经验。(六)关于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问题财务造假犯罪危害严重,应当坚持刑事、行政、民事立体化追责。检察机关支持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有关方面提出复制材料等协助请求的,应当依法配合。(七)公司、企业违反规定在账目上作跨期确认,但涉案交易真实存在的,如何处理公司、企业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的规定,跨期确认收入、跨期确认成本以及跨期确认应当计入当期利得或损失等情形,属于财务造假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交易真实存在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八)涉案人员的分层分类处理问题财务造假犯罪层级多、链条长,涉及的公司、企业人员也较多,对此应坚持分层分类处理。1.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或者签字确认明知虚假的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人员是否明知,应当根据其对公司、企业的控制权、决策权以及具体管理职责等,综合认定。2.公司、企业体系内的中层负责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员,在财务造假行为中负有部分组织责任或者积极参与起较大作用的,应当以欺诈发行证券罪或者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者奉命参与实施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作用不大的,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3.单位或个人通过签订虚假交易合同、资金空转等手段,配合公司、企业实施财务造假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虚开发票、逃税等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或个人专门为公司、企业提供财务造假“一条龙”服务的,应当从严打击。二、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问题(九)本罪规定的债券有哪些本罪规定的公司、企业债券,是指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既包括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债券,也包括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在办案过程中,遇到新类型或不常见的债券,可在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原理,按照“还本付息”这一债券的共同属性,依法作出认定。(十)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至四项规定的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的占比,是按照发行文件披露的几个会计年度的总和计算,还是按照不同会计年度分别计算发行股票或债券对企业财务指标有不同的要求,可以分为对最近几年每年财务指标的要求、对最近几年平均财务指标的要求和对最近一期财务指标的要求,发行文件对相应的财务指标均应作全面披露。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第二至四项的规定,比例计算的分子是“虚增或者虚减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分母是“当期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利润总额”,发行文件中虚假披露的是最近几年每年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不同会计年度数据分别计算;虚假披露的是最近几年平均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披露的最近几个会计年度绝对金额的总数计算;虚假披露的是最近一期或者期末财务指标的,分子、分母按照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数据计算。(十一)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不同类型重大事项是单独计算还是合并计算,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是指哪一期该项以重大事项违规披露数额与净资产的比例为立案追诉标准,分子、分母的计算应注意:1.分子:为隐瞒或者编造重大事项的数额,采用“先并后合”的方法计算。“先并”指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应当合并计算,“后合”指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2.分母:为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最近一期”指发行文件披露当期。发行上市阶段要求披露的信息是为了让投资者了解公司、企业发行时经营状况,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重大事项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也应体现为对发行当时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因此以重大事项所涉数额占发行当期净资产的比例认定情节严重程度。三、关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问题(十二)本罪立案追诉标准第五项“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如何理解,是否应当按照临时披露义务、定期披露义务分别计算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对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负有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双重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对于临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定期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应当分别计算,其中一个比例达到该项标准的就应当立案追诉。1.关于临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的计算。发生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公司、企业应当及时披露。对于违反该临时披露义务的,违规比例计算方法为:分子采用“先并后合”的方法,先将未按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担保、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合并计算,后将任意连续十二个月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累计计算,可跨不同会计年度;分母采用连续十二个月最后一笔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事项往前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披露的净资产。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分子,对于单笔重大事项未达临时披露标准,多笔重大事项累计达到临时披露标准的(按照交易所业务规则,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按不同类型分别累计至一定数额的应当临时披露),以累计至披露标准的当次应当披露的数额计入分子。关于分母,由于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重大事项是否应当临时披露,一般以占最近一期经审计数额的比例为标准,因此分母选取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选取中期报告。2.关于定期披露重大事项违规比例的计算。定期披露文件应当对当期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进行完整披露。对于违反该定期披露义务的,违规比例计算方法为:分子采用当期披露文件未按规定披露的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合并数额;分母采用当期披露文件披露的净资产。(十三)本罪的追诉时效问题1.伪造财务数据后又实施虚假平账行为的,该虚假平账行为是财务造假行为的一部分,追诉期限从虚假平账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2.公司、企业违规不披露重要信息,违法行为有继续状态的,继续状态结束之日为行为终了之日,追诉期限从该日起计算。四、关于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的问题(十四)关于定罪问题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成立财务造假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五)关于严重不负责任的认定问题办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案件,如何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是经常遇到的问题。所谓严重不负责任,一般指不遵守规定或能为而不为,不同性质的中介组织因职责各异而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为例,目前既有案例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未按审计准则履行必需的审计程序;一般审计人员能够正常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未开展审计工作而直接签字确认审计结论等。实际办案不能囿于既往认定情形,具体认定标准要保持必要的开放性,以制衡越来越隐蔽的犯罪手法和行为人越来越强的反侦查能力;同时还应注意到,严重不负责任背后往往隐藏有利益关联或利益输送行为,对此应当坚持深挖彻查、全面打击。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发布时间:2024年8月16日依法严惩财务造假犯罪
8月17日 上午 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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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关于新会计法施行时间的说明

来源:财政部会计司首页>专题>会计法宣传贯彻>会计法全文关于新会计法施行时间的说明
8月16日 下午 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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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二十八条
8月13日 上午 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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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明确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

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8月9日 上午 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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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中提到农产品初级加工和初级农产品税收优惠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来源:上海税务,供稿:傅纯
8月9日 上午 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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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优化和扩大服务供给,释放服务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品质化服务消费需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服务业开放,着力提升服务品质、丰富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以创新激发服务消费内生动能,培育服务消费新增长点,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二、挖掘基础型消费潜力(一)餐饮住宿消费。提升餐饮服务品质,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厨、名店。鼓励地方传承发扬传统烹饪技艺和餐饮文化,培育特色小吃产业集群,打造“美食名镇”、“美食名村”。办好“中华美食荟”系列活动,支持地方开展特色餐饮促消费活动。鼓励国际知名餐饮品牌在国内开设首店、旗舰店。提升住宿服务品质和涉外服务水平,培育一批中高端酒店品牌和民宿品牌,支持住宿业与旅游、康养、研学等业态融合发展。依法依规盘活农村闲置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乡村酒店、客栈民宿服务。(二)家政服务消费。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深化家政服务劳务对接行动,推动家政进社区,增加家政服务供给。实施家政服务员技能升级行动,推进家政服务品牌建设,打造巾帼家政服务品牌。指导制定家政服务公约,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和“家政信用查”功能,推行电子版“居家上门服务证”。(三)养老托育消费。大力发展银发经济,促进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推进公共空间、消费场所等无障碍建设,提高家居适老化水平。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推动职业院校加强人才培养。多渠道增加养老托育服务供给,支持依法依规利用空置场地新建、改扩建养老托育机构,推动降低运营成本。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社区生活圈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家政、养老、托育、助餐等服务设施布局。严格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托育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实现养老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支持金融机构优化风险管理,积极提供适合普惠性养老托育机构项目资金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三、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四)文化娱乐消费。深入开展全国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持续实施“百城百区”文化和旅游消费行动计划。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开发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创意重点项目。扩大文化演出市场供给,提高审批效率,增加演出场次。丰富影片供给,支持以分线发行等差异化模式发行影片,促进电影关联消费。提升网络文学、网络表演、网络游戏、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质量,深化电视层层收费和操作复杂治理,加快超高清电视发展,鼓励沉浸体验、剧本娱乐、数字艺术、线上演播等新业态发展。(五)旅游消费。加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推动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创新规范发展,实施美好生活度假休闲工程和乡村旅游提质增效行动。推进商旅文体健融合发展,提升项目体验性、互动性,推出多种类型特色旅游产品,鼓励邮轮游艇、房车露营、低空飞行等新业态发展,支持“音乐+旅游”、“演出+旅游”、“赛事+旅游”等融合业态发展。增开银发旅游专列,对车厢进行适老化、舒适化改造,丰富旅游线路和服务供给。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优惠、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品质,完善立体换乘、汽车租赁等服务,便利旅客出行。优化入境政策和消费环境,加快恢复航班班次,提供多样化支付服务,研究扩大免签国家范围,深化文化旅游年活动。(六)体育消费。盘活空置场馆场地资源,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依规改造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增加体育消费场所。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创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赛事品牌,申办或引进有影响力的国际顶级赛事,培育专业化运营团队。引导各地推出特色鲜明的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积极发展冰雪运动,持续推动冰雪运动在全国普及发展。深化促进体育消费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家体育产业和体育旅游发展载体。(七)教育和培训消费。推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开放优质教育资源,满足社会大众多元化、个性化学习需求。推动职业教育提质增效,建设高水平职业学校和专业。推动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指导学校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非学科类优质公益课后服务。鼓励与国际知名高等院校在华开展高水平合作办学。(八)居住服务消费。鼓励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与养老、托育、餐饮、家政等企业开展合作,发展“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推广智能安防、智慧停车、智能门禁等新模式,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和居住体验。培育提供改造设计、定制化整装、智能化家居等一站式、标准化产品和服务的龙头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居民开展房屋装修和局部改造。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九)数字消费。加快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构建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门店等消费新场景,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数字教育等新模式,加快无人零售店、自提柜、云柜等新业态布局,支持电子竞技、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发展。加快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出一批新型信息消费项目。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试点,更好满足居民家居产品智能化服务和线上社会化服务需求。(十)绿色消费。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服务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完善绿色设计标准,提升绿色服务市场认可度和企业效益。推广应用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完善能效水效标识管理,提高家装、出行、旅游、快递等领域绿色化水平。(十一)健康消费。培育壮大健康体检、咨询、管理等新型服务业态。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尽快实现医疗数据互联互通,逐步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鼓励开发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障需求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医养结合服务。支持中医药老字号企业发展,提升养生保健、康复疗养等服务水平。强化零售药店健康促进、营养保健等功能。五、增强服务消费动能(十二)创新服务消费场景。开展服务消费提质惠民行动。围绕贴近群众生活、需求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重点领域开展服务消费季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加快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县域商业体系,健全城乡服务消费网络,丰富农村生活服务供给,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和消费能级。(十三)加强服务消费品牌培育。探索开展优质服务承诺活动。支持服务业企业加强品牌培育、运营和保护,发挥中华老字号和特色传统品牌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服务质量好、创新动能足、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品牌。(十四)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依托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平台,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持续深化电信、教育、养老、医疗、健康等领域开放,推动科技服务、旅游等领域开放举措全面落地。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等展会,吸引更多国际知名企业投资、更多服务业态落地。六、优化服务消费环境(十五)加强服务消费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广告、网络欺诈、泄露信息等行为。鼓励社区、商场、景点、平台企业设立消费维权服务站,促进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探索恶意索赔处置工作机制,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十六)引导诚信合规经营。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线“信誉信息”板块,加强对相关经营主体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引导更多经营主体守信重信。加强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价结果,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消费评价。(十七)完善服务消费标准。优化服务业标准化布局,培育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制修订服务消费相关标准,完善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家政服务、养老托育、家居家装、商务服务等领域标准,研制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新型消费标准。加强服务消费领域认证制度建设。七、强化政策保障(十八)加强财税金融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并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支持生活服务数字化赋能、产业集群和集聚区培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标准化建设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服务消费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力度,增加适应共享经济等消费新业态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供给。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深度融合,丰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十九)夯实人才队伍支撑。持续完善相关学科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加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服务业紧缺人才。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和企业合作共建开放型区域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培育复合型、应用型、技能型服务业人才。完善服务业人才职称评审、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多元化评价方式。鼓励地方发布服务业重点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目录和认定标准,完善落户、购房、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优惠政策。做好服务业新职业和职业标准开发工作。开展生活服务招聘季活动,扩大人才供给。(二十)提升统计监测水平。优化服务消费市场统计监测方法,健全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服务消费数据收集和分析预测,做好服务零售额统计工作。拓展统计监测数据来源,加大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研究机构合作力度,探索构建适合的应用模型。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发挥促进服务消费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强化统筹谋划,制定专项政策举措,共同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国务院2024年7月29日(本文有删减)
8月5日 下午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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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副总理张国清: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明确并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的实施界限

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部署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改革举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一、深刻认识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大意义市场是全球最稀缺的资源。拥有超大规模且极具增长潜力的市场,是我国发展的巨大优势和应对变局的坚实依托。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全会均作出相应部署。2022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明确了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党的二十大进一步强调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加快健全,市场设施互联互通不断加强,要素资源流动更加顺畅,商品服务市场统一迈向更高水平,一批妨碍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得到纠治,市场监管效能持续提升,市场规模效应日益显现。同时,仍面临一些领域制度规则不完善、要素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屡禁不止等问题,亟待通过深化改革,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一)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是我们党的一个伟大创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坚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市场机制的有效性与市场的规模和统一性密切相关。只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实现准入畅通、规则一致、设施联通和监管协同,才能扩大市场规模容量,在更大范围内深化分工协作、促进充分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夯实基础。(二)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是立足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的战略决策,是把握未来发展主动权的战略部署。构建新发展格局关键在于经济循环的畅通无阻,要求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在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循环流转。畅通国内大循环,必须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强大国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能保持和增强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吸引力,更好联通国内国际市场,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三)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推动高质量发展,需要健全与之相适应的市场体系和制度环境。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发挥市场机制优胜劣汰功能,让更高质量的商品和服务脱颖而出;有利于发挥市场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提升经济运行整体效率;有利于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服务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发展新质生产力。当前我国经济面临有效需求不足等突出矛盾,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利于拓展内需空间,激发市场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向好态势。二、准确把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基本要求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特别是要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既需要在完善制度规则、健全市场体系、创新监管治理等方面攻坚克难,也涉及央地之间、地方之间、政企之间关系的深刻调整,同时还面临区域差异、城乡差异、行业差异等客观实际。必须把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穿到统一大市场建设各方面全过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政策统一性、规则一致性、执行协同性,确保统一大市场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现党中央战略意图。(二)必须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两只手”作用。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需要市场和政府协同发力。要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既“放得活”又“管得住”。要持续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着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三)必须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中央层面要不断完善全国统一大市场基础制度,规范无序竞争,同时推动解决财税体制、统计核算、政绩考核等深层次矛盾,健全适应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长效体制机制。各地区要找准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的定位作用和比较优势,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防止各自为政、画地为牢,避免搞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四)必须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我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全国统一大市场绝不是关起门来封闭运行的大市场,而是面向全球、充分开放的大市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既要着力打通阻碍国内大循环畅通的梗阻、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也要积极推动制度型开放,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化相关领域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三、扎实落实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点任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涉及方方面面,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系统推进、重点突破,把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把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在推动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市场监管公平统一、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要按照《决定》部署,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客观要求,《决定》强调要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要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落实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细化审查规则,统一审查标准,统筹开展“增量”新政策和“存量”政策审查,着力纠治限制企业迁移等突出问题,全面清理资质认定等各种显性隐性进入壁垒。要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在完善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法律规则的同时,健全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全面加强竞争执法司法。要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财政奖补、税收返还、出让土地等方面优惠政策实施界限,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推动各地招商引资从比拼优惠政策搞“政策洼地”向比拼营商环境创“改革高地”转变,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要规范招投标市场,完善招投标制度规则,及时废止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建立健全统一规范、信息共享的招投标和政府、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施项目全流程公开管理,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二)强化统一的市场监管。针对监管规则不完善、执法尺度不一致、监管能力不匹配等问题,《决定》强调要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明确市场监管领域基础性、通用性监管规则,强化新经济、新业态监管制度供给;完善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统筹监管力量和执法资源,夯实基层基础,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跨部门跨区域协同联动执法,一体推进法治监管、信用监管和智慧监管,增强监管穿透力。标准是经济活动的技术支撑,《决定》强调要健全国家标准体系。要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标准提档升级,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提升标准质量水平,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增强我国标准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更好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点产品,要加快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强化标准实施应用。要深化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地方标准制定管理,防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资源自由流通的行为。(三)完善要素市场制度和规则。要素市场是整个市场体系的基础,《决定》强调要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重点是要深化要素市场化改革,破除阻碍要素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引导资源要素向先进生产力集聚。要健全统一高效的要素市场体系,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完善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基础制度,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培育全国一体化技术和数据市场,推动区域或行业技术交易机构互联互通,健全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要完善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要素价格机制,把政府定价严格限定在自然垄断经营、重要公用事业等必要范围内,防止政府对价格形成不当干预。健全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进水、能源、交通等领域价格改革,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社会可承受能力等因素,优化居民阶梯水价、电价、气价制度,完善成品油定价机制,理顺价格关系,增强价格弹性,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四)完善流通体制。流通是经济循环的“血脉”,《决定》对此从技术支撑、规则标准、物流成本和能源管理等方面作出部署。要加快发展物联网,顺应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促进万物互联趋势,推动流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升级,大力发展流通新业态新模式,提升货物仓储、周转、配载效率,提升流通体系敏捷化、智能化水平。要健全一体衔接的流通规则和标准,强化商贸物流、电子商务、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推进“一单制”等适应多式联运一体化运作的规则协调和互认机制,解决物流数据不互通、单证不统一等跨区域流通障碍。要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深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改革,优化运输结构,打通“公转铁”、内河航运、多式联运、国际物流等堵点卡点,推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持续下降。要深化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能源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门槛,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实行网运分开;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推动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服务交易有机衔接机制;优化油气管网运行调度机制,促进油气高效灵活调运。(五)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把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巨大内需潜力充分激发出来。《决定》从投资和消费两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举措,有利于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激发有潜能的消费。要完善促进投资体制机制,统筹用好各类政府性资金,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健全政府投资有效带动社会投资体制机制,充分释放放大效应;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破除民间投资各类准入壁垒,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重大项目协调服务和用地、用海等要素保障,完善激发社会资本投资活力和促进投资落地机制,形成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内生增长机制。要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从增加收入、促进就业、扩大优质供给和改善消费环境等方面综合施策,促进消费持续稳定增长;对住房、汽车等部分领域存在的限制性措施,要因地制宜优化调整,缺乏合理性的及时清理取消;围绕教育、医疗、养老、育幼等供需矛盾突出的领域,推动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合理增加公共消费。当前以发布新品、开设首店等为代表的首发经济成为激活消费新动能的重要形态,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培育壮大新型消费。来源:中央人民政府网;转自:晶晶亮的税月
8月5日 下午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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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新办新闻发布会:拓展地方税源、适当扩大地方税权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邢慧娜: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今天我们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我们邀请到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财政部综合司司长林泽昌先生,预算司司长王建凡先生,经济建设司司长符金陵先生。首先,请王东伟先生介绍情况。财政部副部长王东伟: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在这里与大家见面,介绍财政支持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情况。首先,我代表财政部,对大家长期以来对财政工作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表示衷心感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近年来,财政部聚焦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持续优化财政政策供给,加强战略任务资金保障,强化财税制度支撑,深化国际财金合作,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在这里,我给各位朋友介绍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况。第一,我们加强和改进财政宏观调控,连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组合运用赤字、专项债券、财政补助、贴息、税收等多种政策工具,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一方面,优化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助力经营主体轻装上阵,增强发展内生动力。今年进一步提高政策精准性和有效性,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另一方面,我们合理审慎确定赤字率,积极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债等工具,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支撑。党的二十大以来,累计新增安排专项债券11.35万亿元,支持补短板、惠民生领域建设项目9万个左右,带动扩大社会有效投资。去年我们增发1万亿元国债,绝大部分项目都已开工建设;今年安排1万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着力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领域安全能力建设,以及支持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与此同时,我们还加强财政政策与货币、产业等政策协同配合,更好释放政策效能。第二,我们注重强化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财力保障,加大对科技、教育、农业农村、生态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投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成色更足更浓。认真落实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的要求,“小钱小气、大钱大方”,把更多的财政资金资源用于促发展、保民生。今年的预算安排中,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教育、社会保障和就业、农林水、卫生健康这四个领域的财政支出位列前四,合计占比近50%;财政还大力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我国创新能力显著增强,国家创新指数综合排名稳步上升至世界第10位。民生保障水平持续提升,2023年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比2017年提高了73.3%,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了45.4%;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1亿人,医保参保人数超过13亿。我国经济发展的“含绿量”持续提升,过去十年,我们以年均3.3%的能源消耗增速支撑了年均6.1%的经济增长,“十三五”以来,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平均浓度累计下降28.6%;全国地表水水质优良断面比例累计上升了21.6个百分点,可以说,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了。第三,我们围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持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努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动力活力。预算制度改革全面深化,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升;税收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优化完善,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环境税等改革持续推进,促进了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构建和经济转型升级。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不断优化,转移支付体系更加健全,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2022-2024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约30万亿元,有力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我们坚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深度参与全球经济治理,持续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为7.3%,低于9.8%的入世承诺。对约1000项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与32个国家或地区相互实施优惠的协定税率,既让人民群众享受全球优质产品,也同世界共享中国发展机遇。在海南实施“零关税”、离岛购物免税等政策,积极打造开放高地。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深度参与二十国集团、金砖国家等多边机制,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下一步,财政部将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7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部署安排,不断加强财政宏观调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升财政治理效能,为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更多财政贡献。我就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回答大家的提问。谢谢。邢慧娜:现在各位可以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我们看到近期推进消费税改革、地方税体系建设这些话题受到广泛讨论,财政部在完善上述税收制度方面,下一步有哪些具体安排?谢谢。王东伟:谢谢您的提问。我也关注到,很多新闻媒体对消费税改革、地方税体系建设作了比较深度的报道,不少专家学者也发表了很多意见建议,有些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1994年分税制改革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财税体制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现行地方税体系,在保障地方政府财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现行地方税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结构不尽合理、税权配置不够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你提出的问题,我简要介绍三点:第一,拓展地方税源。在现行规模较大的几个税种中,消费税全部归属中央,主要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征收。下一步,我们考虑将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统筹考虑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税收征管能力等因素,分品目、分步骤稳妥实施,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研究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并为地方附加税,授权地方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改革环境保护税,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征收范围。第二,适当扩大地方税权。近年来,在环境保护税法、资源税法、耕地占用税法等地方税立法中,已赋予省级地方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税收减免等管理权限。今后,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在地方税税制要素确定,以及具体实施上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第三,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非税收入主要归属地方,是地方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考虑将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深化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把依托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对于收费公路问题,我们将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推动优化相关政策。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三中全会《决定》部署任务,深化论证具体改革方案,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谢谢。CNBC记者:请问三中全会精神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关系有何改变?主要在哪些方面体现?谢谢。王东伟:这个问题请我的同事王建凡先生回答。财政部预算司司长王建凡:谢谢您的提问。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是政府间权责划分的基本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完善,财税体制改革纵深推进、多点突破、成效显著。基本完成了主要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适时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逐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深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的调整,在增强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以及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形成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完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明确了目标和方向。在收入划分方面,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拓展地方税源。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适当下沉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由地方结合实际差别化管理。在转移支付方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体系,清理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提升市县财力同事权相匹配程度。建立促进高质量发展转移支付激励约束机制。这里的清理规范重点聚焦在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这和改革目标中提到的要增加地方自主财力是相对应的。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面,适当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例。中央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中央本级安排支出,减少委托地方代行的中央财政事权。不得违规要求地方安排配套资金,确需委托地方行使事权的,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资金。财政部将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部署,着力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坚持不懈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改革任务落实,更好调动两个积极性。谢谢。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网(仅摘录相关部分)来源: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官网,推荐:财政部重磅发声!信息量很大
8月2日 下午 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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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解读

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存量公司,在新法施行后应如何适用新法的资本缴纳制度,是需要重点辨析与解决的问题。对此,《规定》第二条设计了三年过渡期规则,针对该规则的法理正当性与具体适用,应作如下理解。
7月20日 下午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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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会计法》对比表

新旧《会计法》对比表旧会计法新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
7月13日 上午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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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代理记账行业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请我区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含有“代理记账”字样,但未取得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许可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于2024年7月19日前对照下列情况进行整改:
7月12日 下午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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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布!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打击财务造假!(国办发〔2024〕34号)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据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意见的出台,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指明了方向,将有力推动各方进一步严惩财务造假,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面构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新的工作格局,为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4〕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证监会、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2024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
7月7日 上午 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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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

着力强化垂直管理,深入推进政治机关建设,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砥砺税务忠诚
7月6日 上午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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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时间:2024-06-26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6月30日 上午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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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第七条
6月28日 上午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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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承担税款情况下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际承担税款的情况下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一种是未约定由企业承担,企业垫付税款后作坏账处理;另一种是约定或视同约定由企业承担。案例一:中秋节前夕,甲公司从超市购买月饼赠送客户。以王某为例,甲公司赠送王某2盒月饼,每盒不含增值税价格400元。情形一:甲公司送礼时,未约定个税扣缴事宜,次月采用汇总申报方式,注明“随机赠送礼品汇总申报”,并将礼品发放的相关材料留存备查。借:销售费用—宣传费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6月21日 上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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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近期,有反映部分地区发生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问题“倒查30年”及要求企业补税的情况。请问对此有何看法和评论?答:国家税务总局已关注到相关反映,也充分理解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关切。这里,需重点说明的是:首先,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第二,税企双方始终休戚与共。依法组织收入是税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支持企业发展是税务部门的应尽之责,广大经营主体好,国家税收才能好。税务部门一贯坚守保经营主体就是保经济税源的理念,坚决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严格防范和查处违规征税收费行为,积极助力各类经营主体健康规范发展。第三,加强税收监管也是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我们将持续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着力推进精准监管、精确执法,重点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守法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营商环境。同时,也请广大纳税人对税务部门依法履职予以监督、理解、配合,对有关涉税争议,欢迎和支持纳税人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妥当解决,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4年6月18日发布转载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欠税追缴期限的请示》(鄂国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五年八月十六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6月20日 上午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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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要点导图

详版推荐: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一文全解(20240228更新)
6月19日 上午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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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4年5月)

1.2020年3月1日后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是否有期限限制?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收到发票,但在勾选模块中无法查到对应发票怎么办?答:出现该问题可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排查: (1)确认发票信息查看查询条件是否设置准确; (2)查看票面信息,如识别号是否正确、发票是否为负数发票、税控发票票号是否正确、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 (3)排查是否为代扣代缴完税凭证、海关缴款书等,如是,则按照对应票证勾选步骤进行勾选; (4)排查对应发票是否误操作为“不抵扣勾选”。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不抵扣勾选】模块,设置查询条件,点击查询,便可得到符合筛选条件的发票信息的查询结果,如确认发票已认证为“不抵扣勾选”的,可进行撤销勾选操作; (5)排查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排查方法可通过【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中“确认历史信息”功能对往期勾选情况进行查询。 3.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符合什么条件?答:5号公告明确,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以下三项条件之一,且实际从事资源回收业务: (一)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应当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三)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资源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经营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4.企业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如何开具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规定:“二、计税依据……(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5.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九、资源回收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报废产品,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在2024年7月31日前改为选择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除上述情形外,资源回收企业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变更为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后,36个月内不得再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6.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小微企业优惠?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三、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可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和3%征收率减按1%计算缴纳增值税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7.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如何开具红字发票?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资源回收企业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时,应当填写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红字发票需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8.先进制造业企业之前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还可以抵减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四、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9.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如何申请?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四、资源回收企业需要“反向开票”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或商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
6月15日 下午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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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农产品抵扣凭证的检查

概述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由收购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使得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泛滥,在不少案件中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企业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今第691号)第8条第3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财政部
6月14日 上午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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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这些税费新规开始施行

6月起,以下税费新规开始施行,快来了解一下吧。《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调整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6月2日 下午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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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个企业所得税风险指引及解决方案

32】企业未单独核算生产经营项目所得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风险等级】★★★【风险描述】企业从事《目录》以外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没有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
5月22日 下午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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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关税条例与关税法条文比对

第十条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出口货物,设置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5月17日 上午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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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留抵退税思维导图(20240516更新)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规定了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根据财政部
5月16日 上午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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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4年会计新政及其解读的分类梳理

一、国务院令等《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二、财政部令等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15号)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5月14日 上午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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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差异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过持续强化风险比对,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了在工资薪金上做手脚偷逃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工资薪金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也是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同一企业,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作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工资薪金金额应是相互关联的。随州市税务局2019年依托税收大数据比对发现,一些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对应的工资薪金金额有很大差距。于是,该局组织开展“‘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比对行动,查找“两税”差距的原因,督促企业自查整改,并利用工资薪金这一内在联系,对企业的“两税”工资薪金实行联动管理。2022年以来,通过比对“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两税”联管,已查补企业所得税1100万元、调减企业亏损1396万元,查补个人所得税320万元。一、有企业滥用往来账少缴所得税税务人员调查发现,滥用往来账科目是“两税”工资薪金金额相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往来账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共6个往来科目。由于不直接涉及损益核算,一些企业滥用往来账在工资薪金上做手脚,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1.有的将未兑现的奖金转入往来账,提前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为18569万元,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仅17756万元,‘两税’工资薪金为何相差813万元?”税务人员通过大数据发现某银行的问题后,向企业财务人员提问。财务人员解释,上级为激励管理层,新增奖励项目“合规性工资”,在业绩考核周期内先计提,待达到经营目标后再发放。这部分已计提而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放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了扣除,而个人所得税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扣缴税款,导致“两税”工资薪金差异。税务人员告知,纳税人将未实际发放的工资从“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转移到“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而申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税务人员辅导下,该银行通过进一步自查,2021年汇算清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620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55万元。2.有的将股东向企业的借款长期挂往来账上,代替股息红利。某生猪养殖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税务人员比对该公司“两税”工资薪金申报数据,发现其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金额为2330.61万元,但2021年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仅为476.37万元。进一步比对发现,企业工资薪金发放明细表内无身为高管股东的工资发放记录,会计说全体股东均没有从公司领取工资。该公司股东个人股权投资新增数额巨大,长期巨额盈利却从未分红,有违常理。查看“其他应收款”科目,发现企业股东都从企业借用了大量资金但长期未归还。税务人员向该公司股东和财务人员讲解了有关税法规定和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要承担的法律风险。财务人员承认,股东向企业的借款就是发放给股东的股息红利,最终依法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补扣个人所得税77.75万元。3.有的以母公司股权激励子公司高管,虚增成本费用。某上市公司的子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金额为5464.16万元,其2021年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金额仅为3071.35万元。通过核实,发现该企业通过“工资薪金支出—股权激励”项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了以母公司股权激励本单位高管的费用。税法规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在行权后其差额部分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但母子公司是两个法人主体,上市公司只能用自己的股票去激励自己公司的高管,以母公司股权激励子公司高管费用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向纳税人解释相关政策后,税务人员辅导该企业更正申报并按规定补缴税款130余万元。二、针对问题持续开展“两税”联管行动针对这些问题,随州市税务局开展“‘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比对行动,实施“两税”联管。1.编写数据脚本,推动“两税”数据自动提取。由所得税、风控部门组建指标研发团队,研究“两税”工资薪金数据提取口径、数据加工方法和风险等级分类等事项,编写脚本,通过后台自动提取企业“两税”工资薪金申报信息,自动比对分析,自动划分风险等级。由此,有效解决了税务人员分别从金税三期系统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两套系统中人工提取“两税”数据效率低的问题。2.设计指标,分析数据锁定高风险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经营规模、企业类型,对“两税”工资薪金差异大的企业开展数据分析,深入重点企业开展调研,摸清“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产生原因。设计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差异预警指标,根据不同行业调整差异阈值,将“两税”差异大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列入高风险名单,重点分析。3.约谈加审核,督促企业规范申报“两税”。梳理“两税”工资薪金差异大的企业,下发《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计算表等资料,由此查补企业所得税836.76万元、个人所得税238.5万元。将“两税”工资薪金差异与汇算清缴退税审核相结合,对退税金额大于一定标准的企业开展案头审核,由此审减退税款491万元,辅导企业更正申报减少退税387万元。4.突出重点,分行业监管防风险。结合实际,以“两税”工资薪金差异风险管理为切入点,加强重点行业风险防控。比如,与金融行业管理相结合,针对银行高管人员绩效工资提而未发的风险开展核查,查补企业所得税725万元;与汽车行业税收管理相结合,针对虚列研发人员工资加计扣除风险开展核查,查补企业所得税150万元;与农林牧渔免税企业管理相结合,针对企业盈利但长期未分红风险开展核查,发现个人股东长期无偿占用企业资金等问题,查补个人所得税80.76万元。三、有效防控“两税”差异涉税风险“两税”联管带来以下变化:1.纳税人从随意申报向主动按税法规定申报转变。自2019年开展“两税”工资薪金联动管理以来,随州市纳税人申报纳税逐步规范准确,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据统计,“两税”差异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从2019年的665户下降至2022年的218户。2.税务人员从“依靠经验”“重复劳动”向“依靠数据”“以数治税”转变。基于“两税”工资薪金纳税申报数据及外部交换信息,通过编写数据脚本、建立数字模型、精准提取数据,随州市税务局形成“风险实时排查+提醒智能推送+责任到岗到人+结果跟踪监控”四位一体的风险应对格局,税务人员开展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工作量大幅降低,征管质效大幅提升。3.税收征管从“单兵作战”向“合力攻坚”转变。对内,随州市税务局加强风控、稽查部门的深度融合,构建“分工协作、资源共享、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将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收入差额预警指标纳入风险防控指标体系,为高质量完成所得税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对外,该局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协调,健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工资薪金申报数据与社保费缴纳情况相关联。2022年以来,税务、人社两部门交换信息2万余条,税收共治力度不断加大。来源:2023年01月31日
5月2日 上午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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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18万元二手车只卖1万元的涉税风险

原值18万元二手车只卖1万元交易价格不合理,税务处理有风险中国汽车流通协会数据显示,2024年1月—2月,我国二手车交易量达289万辆,同比增长6.76%,二手车交易金额高达1959亿元,同比增长14.23%。伴随着国内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发展,二手车直卖的交易模式越来越常见。二手车直卖是指二手车卖方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直接将车辆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从实务角度看,作为卖方,企业很可能因为交易价格不合理而面临税务风险。具体案例从事建筑安装的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于2020年12月从乙企业购入小客车一辆。车辆不含增值税价为184336.28元,增值税税额23963.72元,价税合计208300元,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21年10月,甲企业在当地二手车交易市场将该小客车出售给个人A,车辆销售价格为10000元,开具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务干部在风险核查时,发现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对此,甲企业称,该车辆经历了一次重大事故导致大幅度贬值,但企业无法提供车辆事故相关证明,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已丢失。同时,甲企业财务人员未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就该笔销售收入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在账簿上确认销售收入,也未及时申报缴纳该笔交易的相关税款。甲企业财务人员表示,对该车辆销售业务并不知情,因此未在账簿上确认销售收入,未及时申报缴纳税款。风险分析在日常交易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能够证明交易发生并记录相关车辆信息,主要用于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实务中,如果二手车的购买方为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其取得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很可能不会向二手车销售方索取增值税发票。因此,部分销售二手车的企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未确认收入,也未就此交易行为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例中,由于税务机关通过风险监控发现了疑点并及时向企业发出了风险提醒,企业自行更正了涉税申报,补缴了相应税款。同时,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也是二手车直卖交易中常见的涉税风险。本案例中,车辆原值184336.28元,按照汽车最低折旧年限4年计算,不考虑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1年的折旧额最高为184336.28÷4=46084.07(元),购买不到1年,却以10000元的价格出售,并且甲企业始终无法提供车辆事故相关证明和交易资金流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已丢失,存在较大税务风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车型二手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了甲企业这辆二手车的交易价格为73451.33元。甲企业于2023年5月更正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补缴增值税等相关税费及滞纳金共计13015.91元,于2023年6月更正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风险提示二手车行业税务合规管理是规范二手车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为避免企业产生未申报、少申报的风险,实务中,二手车交易业务通常需要规范开具两类发票。一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主要由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由车辆所有者销售二手车时开具,用于购买方抵扣、列支成本及销售方反映其资产出售等情况。除此之外,相关企业也应树立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通过建立完善的税务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内部控制体系、审计体系、风险管理体系等,确保二手车交易行为在税务管理中规范运作、合法合规。加强对税收业务的学习和掌握,通过系统化的评估方法,科学评估车辆价值,真实准确地进行收入确认和纳税申报。同时,须留存好交易行为的相关材料,若是实务中企业确实发生了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应保存好低价销售的佐证资料及证据链,避免产生涉税风险。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04月26日,版次:07
4月30日 上午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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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4月27日 上午 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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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四、证券监管部门同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季度向税务部门共享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信息,财政、税务、证券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4月26日 下午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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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

答: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按照规定在“反向开票”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缴纳代办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
4月26日 下午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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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代开发票是不是虚开发票

本文分析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罪的前提是,行为既没有导致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也没有形成国家增值税税款受损的危险状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各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等三部涉税司法解释同时废止。《解释》出台后,各界热议其将产生诸多积极影响,其中关于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以下简称本罪)的认定变化是讨论重点。笔者认为,一些关于本罪限缩等规定的认识值得探讨,下面根据税法、刑法理论分析《解释》对本罪的影响。如实代开发票是不是虚开发票法发〔1996〕30号司法文件第一条规定,“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解释》中没有保留相关规定。那么按现行规定,如实代开发票是虚开发票吗?笔者认为不是,理由如下:第一,发票管理办法将虚开和代开作为并列的两种违法行为。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上述规定将非法代开和虚开作为并列的两种违法行为,意味着代开不同于虚开。第二,相关规定认可挂靠经营模式开票的合法性。在挂靠经营模式下,挂靠方是以被挂靠方名义进行经营。为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等三种情形的,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关于该公告的解读指出,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以下简称58号复函)持相同观点。第三,《解释》对如实代开发票的性质认识发生变化。在《解释》出台前,尽管有上述两个理由,但鉴于法发〔1996〕30号司法文件明确如实代开发票是虚开发票,实践中对于如实代开发票的处理存在不同观点和做法。而《解释》不再认为如实代开是虚开,这是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58号复函中的观点予以确认。随着最高审判机关与税务行政机关对如实代开的观点趋于统一,实践中关于如实代开的定性分歧将逐渐消弭。注:《最高人民法院
4月25日 上午 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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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池”税收风险案例分析

所谓“资金池”,就是集团企业把集团内成员企业及关联企业资金汇集到一起,与银行合作,形成的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这样,集团企业能够利用闲置资金提升理财收益,子公司及关联方往往也能够以远低于市场利率的成本获取流动资金。利用“资金池”进行资金运作,是集团企业常用的一种资金调配策略。通过建立“资金池”,能够提升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控制力。所谓“资金池”,就是集团企业把集团内成员企业及关联企业资金汇集到一起,与银行合作,形成的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这样,集团企业能够利用闲置资金提升理财收益,子公司及关联方往往也能够以远低于市场利率的成本获取流动资金。在这个过程中,涉及集团内部公司之间无偿拆借的涉税风险,容易被忽视。具体案例国家税务总局洛阳市税务局在对辖区内长亏不倒且用票量正常的相关企业进行风险扫描时,发现某集团企业A企业与其下属两家子公司M公司、N公司及A企业的关联企业B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存在疑点。A企业为当地制造行业的龙头企业,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业务范围广泛。税务部门经比对财务报表发现,M、N两家公司及关联企业B公司账面亏损严重,从金融机构的融资很少,三家公司资产负债率均突破130%,N公司甚至连股本都已经赔完。税务干部经过深入调查,发现A企业通过设立“资金池”进行资金运作。具体运作方式是:A企业把下属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的资金统一集中至总部账户,用于市场经营并购买理财产品获益,同时凭借商誉,通过多家银行向关联企业出具商业汇票。相关企业凭票贴现用于日常经营,以实现用较低的融资成本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的目的。在一批商业汇票到期之前,A企业继续开具新的商业汇票,要求受票公司贴现偿还上一期汇票。这样,既满足了A企业集中资金增加收益的目的,也降低了关联企业的日常融资成本。2019年5月—2023年5月这5年间,A企业陆续向M公司、N公司和B公司共计开具了61.38亿元的商业汇票,但经过与企业申报纳税信息的交叉比对,发现这部分往来资金企业没有及时足额进行申报纳税。风险分析对于A企业及成员企业之间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进行了分析。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4月24日 上午 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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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文件汇集(20240423更新)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4月23日 上午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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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税收大数据,从源头防范普通发票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运用行为洞察理论,以瓦房店区域为试点,探索普通发票风险治理工作,通过分析纳税人的开票、受票行为以及纳税人面对不同监管手段所作出的反应及行为决策,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适当的措施干预,在打击震慑的基础上,标本兼治,实现抓早抓小,从源头预防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风险。第一步是多系统联动,做好行为分析,提前锁定风险“苗头”。为了将虚开发票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瓦房店市税务局抽调税政、风险管理、税收征管等部门业务骨干,组建了普通发票风险分析团队,每周运用多税种联动、大数据平台等系统进行“进销项数据匹配”“六员信息是否异常”“是否为同一地址”等12个指标比对,做好潜在风险纳税人的行为分析。目前,大连市范围内新办纳税人的初始授信额度为小规模纳税人30万元,一般纳税人200万元。对于某些存在虚开意图的纳税人,势必进行授信额度的调整,所以风险筛查聚焦调整授信额度的纳税人,依据数电票初始额度、人工调整、系统调整数据分析抓取短时间内(1个季度)调整授信额度大(超过500万元)或调整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其中重点关注新成立的纳税人,进而确定大致的风险疑点对象。通过“综合查询”模块或电子底账系统调取上述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开具和取得数据,锁定“进大于销”的少申报销售收入和“销大于进”的虚开风险“苗头”,筛选出风险疑点。第二步是应用“框架效应”,事前短信提醒,将风险防患于未然。“框架效应”理论认为,信息呈现方式的细微变化,能影响行为者的心理感受,进而影响行为决策。因此,普通发票风险分析团队将前期提取的开票、受票疑点信息形成简明扼要的内容推送给各税源管理部门,由各税源管理部门通过短信提醒的方式开展风险推送,提醒纳税人存在“开票、受票情况异常”等疑点情况,要求企业进行自查整改。应用“框架效应”,通过短信呈现的方式,提醒纳税人其开票行为已经进入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震慑纳税人的违法意图,影响行为决策。第三步是应用“启动效应”,事中票表比对,持续提升监管力度。经过短信提醒,纳税人的行为决策已受到影响,按照行为洞察理论中的“启动效应”,行为者由于之前受到某种“刺激”的影响,使其之后对类似“刺激”的知觉和加工变得相对容易,据此普通发票风险分析团队进一步对风险纳税人开展监管。通过“精准画像”,在申报期内结合纳税人开票、受票信息以及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报表、个人所得税报表11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结合纳税人成立时间、注册经营地址、经营业务及六员信息,对疑点企业进行分析最终确定疑点纳税人名单,开展第二轮、第三轮短信提醒,对于发现疑点经提醒拒不整改的企业进户约谈。第四步是开展威慑型干预策略,事后锁定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洞察理论,对于同等的得与失,人们对损失更为敏感,因此对于事前、事中提醒后仍未整改或经约谈拒不配合整改的企业,采取威慑型干预策略,由检查部门对风险纳税人开展风险应对,利用税收执法的“刚性”,严厉打击震慑风险纳税人的违法行为。应用行为洞察理论深化普通发票的治理,既有人文关怀的“柔性”,又有严格执法的“刚性”,彰显了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加强精准监管的能力,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化解普票虚开风险。来源:中国税务报,2024年4月17日,版次07,作者:郝苗
4月22日 下午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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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销,运营良好,为何这家企业从不办理出口退税?

产品外销,运营良好为何这家企业从不办理出口退税?与企业的初次约谈,收获寥寥。意外现身的中介公司总监齐某、语焉不详的企业负责人李某,以及他们在约谈中的种种表现,使检查人员心中的疑云变得更加厚重。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近期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疑点线索,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虚开发票违法案件。专案组经过调查确认,2020年至2022年期间,P公司接受两家税务中介公司提供的虚开发票价税合计8404万元,以此虚增成本、逃避纳税,并骗取留抵退税20万元。针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第一稽查局依法作出补缴税费2174万元、加收滞纳金360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企业税款、滞纳金已全部征缴入库。公安机关对涉案两家税务中介公司虚开发票违法活动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进项发票疑点多,企业举止不寻常2023年4月,厦门市税务局风控部门的税务人员在分析企业涉税数据时发现,辖区一家主要从事口罩生产销售业务的P公司进项信息异常。风险评估人员认为企业存在虚开发票和骗取留抵退税嫌疑,于是将该企业信息传送至第一稽查局。第一稽查局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立即利用征管软件对P公司涉税数据和申报信息进行针对性案头分析。他们发现,该企业主营口罩生产业务,并大量出口外销,但奇怪的是,企业从未申请过出口退税。在分析企业发票数据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近两年中,有部分进项发票疑点突出,不仅票面金额大,而且开具业务十分可疑。这些疑点发票涉及1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853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价税合计1581万元。检查人员利用征管软件仔细核查分析1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来源情况后发现,这些发票来自11户个体工商户和6户小规模纳税企业。其中,6户小规模企业注册地均为福建省泰宁县,不仅注册地址相同,而且6户企业均在开具发票后半年内注销。在对这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后,检查人员发现其中有4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竟然是
4月20日 上午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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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回收相关税收政策梳理(20240418更新)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月18日 上午 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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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4月18日 上午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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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文件汇集(1986-2023)

国发〔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财税地字第8号(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0号(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国税函发〔1993〕368号(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国税函〔1998〕426号(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国税发〔1999〕44号(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财税字〔1999〕264号(血站有关税收问题)财税〔2000〕42号(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97号(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0〕125号(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财税〔2001〕5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1〕659号(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国税函〔2002〕284号(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发〔2003〕89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财税〔2004〕39号(教育税收政策)财税〔2004〕123号(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财税〔2004〕140号(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国税函〔2004〕839号(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财税〔2005〕14号(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国税发〔2005〕173号(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财税〔2006〕186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08〕123号(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财税〔2008〕152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3号(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9〕132号(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
4月13日 上午 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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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20240410更新)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归纳起来有以下十二大类。(一)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二)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截至日前,分类编码“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共包括以下16项内容:601
4月10日 上午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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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精华(流转税20240408)

第一篇
4月8日 上午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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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4年企业所得税新政分类梳理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0年第四季度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标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号)《财政部
4月7日 上午 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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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部门依法查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为确保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到位,助力稳外贸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依法查处了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4月3日 上午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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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202400402更新)

一、关于本书中国税务报财税论坛版开卷栏目《自我学习的新方法》推荐中国税务报税务新闻版:有了“园丁”轻松读政策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今天才知道,税收文件自带不少解读秘钥《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书评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新书推荐二、小颖言税网页版《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以法律为“根”,以法规、条例、实施细则等为“干”,以规范性文件为“枝叶”,将税收知识点绘制成一张张思维导图,阅读了以后脑海里会形成一棵全税费种的知识树,是学习税收政策化繁为简、反遗忘的好帮手。该书政策现已更新至2023年11月30日,最新版(1版11次印刷),无论您持有的是哪一次印刷的图书,只要知识树在,更新政策只是增加、修剪一些枝叶,后续对图书的优化与完善,可以阅读《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网页版。前言
4月2日 上午 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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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思维导图(20240401更新)

(元)。为自己的书做个广告,《小颖言税:全税种思维导图》1版11次印刷上市了!政策截至2023年11月30日,购买地址:https://j.youzan.com/CNOQ4L,可扫描下图二维码购买。
4月1日 下午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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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思维导图(20240331更新)

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查一查:您所在城市户籍人口超过100万了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二、思维导图三、政策解读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常见疑问50答(20181225)吹风会专项附加扣除8问(20181226)专项附加扣除电子模板
3月31日 上午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