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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农产品抵扣凭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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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8
概述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可以由收购企业向个人农业生产者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税前列支凭证以及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点使得虚开违法犯罪行为泛滥,在不少案件中由于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企业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

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今第691号)第8条第3款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2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涉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项目免征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自开)农产品销售发票(收购发票)的,在抵扣进项税额时,直接依法计算进项税额,即上游销方免税、收购方计算扣税的规定。农产品抵扣政策一定程度上中断了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链条,未能有效形成上游缴纳增值税即为下游抵扣增值税的制约机制。

疑点表现

综合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案件的作案特征,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类:

1.发票要素疑点。

一是开具时间异常。多集中在某一时点或时段,如下旬、月底等,与实际收购行为零星、连续实际不符;也有反季节收购的情形,如冬(夏)季大量收购夏(冬)季鲜活农产品。二是非原产地收购。所收购的农产品“产地”并不生产该货物,任意编造收购业务。三是项目填写不全。不填或随意填写“计量单位”“收购单位名称”“验货员”等栏次,模糊、混淆内容,造成信息失真。四是开具金额巨大。向单个“农业生产者”收购金额动辄数万元,多则数千万元,与正常种养殖规模不符。五是扩大收购项目。将运输费、差旅费、加工费等费用,甚至虚增价款计入收购发票金额。六是顶额开具发票。大部分农产品收购发票均按开票限额顶额填开。七是取得虚假发票。取得发票票载业务部分或全部虚假,取得套号假发票或变造、伪造的发票。

2.农业生产类疑点。

一是发票载明当事人已死亡,身份证信息已注销。二是发票载明当事人系变造身份证,如1个身份证号可对应多个姓名。三是发票载明当事人系伪造身份证件,身份证信息为虚构。四是当事人登记信息被盗用,并未从事相应的种植养殖业务;或虽有同类业务,但没有与之交易,或与实际交易不符。五是发票载明农业生产者不生产发票所载的农产品,或其生产能力、规模与发票载明的农产品数量悬殊。

3.收购要素疑点。

一是虚开品目较多。虚开收购发票案件中,虚开品目主要涉及木材、棉花、中药材、动物皮毛等经济作物和养殖业副产物,其中以中药材收购最为常见,虚开中药材收购业务占虚开收购发票案件的比例较高,粮食类较少见。二是收购跨距较远。多为跨省、区、市收购,运输距离远,但极少有与之对应的物流信息与费用。三是收购对象分散。一般数十上百户,多则达万户;有的金额集中,有的却分散,没有规律。四是交易资金不实。编造银行账户账号,伪造、变造银行票据,账载巨额现金交易双方直接完成,或长期挂在往来款项上,不在“第三方”留下痕迹,虚构资金收付,或人为制造资金流水,多地多人辗转,多渠道回流资金。

4.纳税申报疑点。

一是税负明显偏低。增值税税负大多在1%以下,长期留抵,甚至为零税负;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个别企业长亏不倒。二是进项税额集中在农产品收购和金税设备,鲜见运输、能耗等生产经营要素项目进项税额,甚至没有。三是经营期限一般短暂。大部分经营时间短,开具发要后虚假电报、不申报,迅速走逃(失联)。同时,也有不乏以少量真实业务掩盖大量虚假业务的长期型阵地虚开。

检查方法

税务机关归纳形成“三调七查”的方法、即采取“三级外调”逐层调查的方法和“七查印证”调查取证的方法。根据检查预案(含下发疑点、发票扫描、二次分析),结合金税四期税收管理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信息、企业财务资料,整理每笔收购业务全要素信息,绘制纳税人收购要素图谱,综合预判收购业务真实性。特别是要对销方(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电话号码等)、收购地区(距离、产地)、货物名称、收购时间(反季节、频率)等进行综合和分类排序,确定主要收购对象、农产品品目、收购时间,运用农产品收购常识,评估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为案件精准突破找准查处的主攻方向。

1.三级外调

为节约办案时间与办案成本,检查人员可采用“三级外调”就近核查的原则,由近及远,开展收购业务真实性调查,逐级突破,层层递进取证。

2.七查印证

调查前,稽查机关通过互联网站查询相关银行卡、身份证、手机、MAC、淘宝等归属地,明确外调协查可能涉及的行政区域。

一查发票去向,印证发票内容

收购方自开发票的,核查“销方”是否取得收购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销方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核查其保管的发票记账联,对比上、下联次发票要素信息,制作发票联次全要素信息是否一致的调查笔录,取得发票联或记账联复印件证据,追踪、核实不一致的原因。

二查“销方”信息,印证身份真假

穷尽手段查找“销方”,查明发票载明“销方”基本情况,提取身份证复印件。对农产品“销方”的身份证信息已注销或身份证信息虚假的,取得当地公安经侦部门出具“查无此人”证明。

三查购销业务,印证“合作”事项

核查“销方”是否与收购方签订了农产品种植、购销合同、协议,就收购方提供的合同、协议等文书内容有针对性地向“销方”展开询问,查清合同、协议谈判、签订人员,查找购销双方提供合同、协议不一致的具体缘由。核实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是否向收购方出售过发票载明品目、数量的农产品,是否收取对应“销货款”。

四查种植(养殖)情况,印证种植(养殖)能力

调查“销方”有无种植(养殖)场所、种植(养殖)能力,提取其本人(家属、直系亲属)或村组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核清农产品真实生产能力、经营销售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五查资金物流,印证“伪造”痕迹

查清收购业务的资金支付方式、对象、时间、金额、经办人,调查货物运输方式、承运人及费用支付情况,透过刻意“制造”的资金流、物流信息,找出漏洞;通过金融机构收付的,取得完整的资金流证据,层层勾勒资金流转链条,务求找到资金回流、支付手续费证据。

六查生产能力,印证经营能力

查清收购方的场地、库房、加工设备含委托加工情况)、能耗、用工等情况,取得对应书证、言证,按照经营常规依法判定其真实生产经营能力。

七查纸质资料,印证资料真假

人工比对收购方与“销方”提供的发票、合同、协议、身份证、执照、村组社区证明等文书、资料的用纸、格式、字迹、章戳等。对存在疑问或明显不符的,取得权威机构的鉴定意见。
来源:实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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