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个人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税吗?

买卖虚拟货币需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公众号发文《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其中指出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批复》中还提到,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虚拟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税收政策

虚拟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是一种利用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账本等技术产生和流通的数字化资产。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不可篡改等特点,受到了一些投资者和消费者的青睐。

但也存在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如价格波动、安全漏洞、非法活动、监管缺失等。因此,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税收政策有着不同的态度和规定。

在中国,虚拟货币并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也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如兑换、交易、代币发行、衍生品交易等,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也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将被严厉打击。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的个人或组织,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虚拟货币也受法律保护

虽然虚拟货币在中国不被承认为货币,但也不意味着其完全没有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属于财产的一种形式,受到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也应视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其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提出,要加强对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

缴税

既然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那么其在买卖、转让、赠与等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11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其他所得 。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通过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地产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价款和其他与财产转让有关的收入。

根据这一规定,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的收入,应当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中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该《批复》中还提到,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在2021年发布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常见误区》中也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如何计算与申报

那么,个人如何计算和申报财产转让所得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乘以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应当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者委托代理人申报纳税。个人财产转让所得,可以按照每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也可以按照每年累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额。个人选择按年累计计算应纳税额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或者委托代理人申报纳税。

最后

总之,虚拟货币在中国的法律地位和税收政策是比较复杂和敏感的话题,需要个人或组织在参与虚拟货币相关活动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规避风险,依法纳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晶晶亮读后感】

这个问题前几日突然在投资圈引起了较高的关注度,议论的人很多,起因就是上海税务公众号发表的这个问答被广泛传播。但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这不是新规定,而是老政策,只不过是之前无人注意罢了。

缴税的政策规定很明确,但征管力量能不能达到是另外一回事儿了。就如同个人博彩取得的所得也是应该缴税的,国税函发〔1995〕663号早有规定,但几乎没听说有人来缴税。

在境内都没有一个合法交易所的情况下,如何扣缴该笔税款呢?通过自行申报吗?估计纳税人心理顾虑会很大,很难实现。所以这个政策最实用的地方,在于个人取得相关所得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了,稽查局是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对其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税筹圈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推荐书籍:


阅读推荐:

新《公司法》修订对财务负责人的影响

“公司通过个人卡进行收支,有合理性必要性”

新公司法中比“5年内出资”更值得关注的条款

—————

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晶晶亮的税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