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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防指发布二十二号指令《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浦江会计
2024-08-29

关于应对疫情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

浦江防指二十二号指令

2月12日10:1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不断深化“三服务”活动,充分发挥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企业的财税支持

  1.加快财政扶持资金兑现进度。

对“1+N”政策体系中的各类涉企奖励扶持资金实行即报即审快付,力争在4月30日前拨付到位。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优化申报条件,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

  2.减免企业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用于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延期缴纳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4.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

  5.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确定。(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加大对企业的金融支持

  6.做好信贷纾困工作。

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企业,给予展期、续贷、减免逾期利息等帮扶措施,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鼓励金融机构利用央行支小再贷款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贴息性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行)

  7.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为企业提供低成本放贷资金,力争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低0.5%以上。持续推进无还本续贷等还款方式创新,推进包括循环贷在内的中期流贷服务模式,推动转贷成本持续下降。充分发挥通济转贷资金和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转贷,为受困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并下调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国资办、县人行)

  8.优化金融服务。

组织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线上服务,了解企业金融需求,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匹配。加强金融机构服务效能建设,建立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汇兑等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简化信贷审批流程,精简企业申贷证明材料,有效满足企业流动性需求。(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行)

  三、加大对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

  9.减轻外贸企业负担。

按照“能展尽展、全力促展”的原则,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对于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支付参展费用后不能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按参展的标准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10.提供涉外法律援助。

受疫情影响导致国外订单无法履行合同的外贸企业,将合同文件和申请书提交县经济商务局,由县经济商务局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帮助企业部分或全部免除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

  11.提高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

对出口企业投保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予以全额补贴(单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为3个月。提高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人行)

  四、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1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

调整企业用电、用气、用水等价格,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工业用电价格根据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工业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期限为3个月。(责任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

  13.减免企业房租。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的,自实行疫情防控后的第1个月房租免收,第2、第3个月房租减半。已缴纳全年租金的,可不退租金给予延长租期2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国资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水晶园区)

  本意见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中央、省、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浦江县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来源:诗画浦江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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