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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同花顺为何卷入25亿巨额补税风波?

必信天诚·史宣珍 税律风云 2023-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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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同花顺在3月27日召开的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就投资者关心的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凯士奥)需要补税25亿元事件有何进展进行了详细的回复,而且针对该事件同花顺表示也是向法律界、税务界的一批专家进行了咨询。


那正好,我们也跟着专家一起来学习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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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凯士奥目前的全称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9.46%股权,7位合伙人分别为同花顺实控人的姐姐、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2022年11月,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向凯士奥发出沪税宝十七通(2022)913 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和(2022)7770 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凯士奥“涉嫌在转换组织形式的过程中未申报缴纳相关税款”,要求按照财税(2009)59 号文等规定,因企业组织形式转换而视同进行清算,自行补正申报并补缴税款(按照2020年4月29日同花顺的收盘价为119.34元/股,凯士奥当时持股5314.56万股,股票市值约63.42亿元。一般该类原始股持有成本较低,按照股权转让收入63.42亿计算,则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加总超过2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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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凯士奥的前世今生

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凯士奥的名称、地址、公司性质主要经历了以下变化过程:


从以上变更过程来看,凯士奥经历了2次营业范围变更,分别从信息网络技术变更为投资咨询,再从投资咨询变更为信息咨询,这其中的变更原因小必也不甚清楚。


凯士奥经历了3次经营地址变更,分别从上海迁往福建,再从福建迁往北京,最后再从北京迁往上海。


从上海迁往福建,具体缘由不甚清楚。


从福建迁往北京,从后来的变更是由可以分析,主要是为了变更企业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在同花顺的业绩说明会上,管理层也进行了正式回复,“因为 2010 年 12 月,在国家工商局的支持下,北京市工商局出台《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推行了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的改革,一大批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因此从“有限责任公司”转换为“有限合伙”。


凯士奥企业组织形式变更,是否应该视同原企业清算,并计算缴纳相关税款?

首先,我们来听一下同花顺的官方回复理由。


(1)该等征税行为适用法规错误;并且从诚信政府和当事人信赖的角度,在企业转换登记前未明示征税而在事后对当事人课以纳税义务,不符合法治政府基本要求。


(2)“转换”前后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中的社会信用代码没有发生变化,股东及出资未发生变化,因此,“转换”前后,企业和个人均无“所得”,“视同清算”并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


(3)财税(2009)59 号用词是“转变”,并非上述中关村政策中的“转换”。


(4)在中证登、证券公司等部门办理的是“名称变更”手续,而非“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因此实务处理时,都按账面价值计价,并不按公允价值清算缴纳相关税款。十余年来,相关税务机关也从未提出异议。


(5)税务机关对不能出售的限售股,要求以流通股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也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和相关财税法规。


那么,根据上述回复我们从税收政策方面进行学习和分析。


企业转换登记前是否有明示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里明确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该政策在凯士奥2020年变更组织形式前已发布了11年。


另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京工商发[2010]13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组织形式转换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公司制企业法人转换组织形式的,应当结清原企业各项税款,履行清算程序,并公告组织形式转换”,该政策也是在凯士奥2020年变更组织形式前已发布了10年。


“转换”前后社会信用代码没有发生变化,股东是否就未发生变化?故不能视同清算?

转换前,凯士奥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减持同花顺股票,则需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到股东个人时还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为40%。


转换后,凯士奥为北京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此时凯士奥减持股票,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转换前后,股东适用的税收政策千差万别,还能叫股东未发生变化吗?


财税(2009)59 号用词是“转变”,并非上述中关村政策中的“转换”。

对于“转变”和“转换”到底有什么区别,小必只能表示语文太差,get不到其中奥妙,只是从结果来看,不都是从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了吗?


在中证登、证券公司等部门办理的是“名称变更”手续,而非“股权转让变更”手续,是否就无需纳税?

关于股票非交易过户中的“非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概念,在税法上,只要股票的所有权属发生了变化,就需按交易进行税务处理,详细政策解读见《税案实录 | 股票非交易过户也是过户,要缴税》


税务机关对不能出售的限售股,要求以流通股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也不符合实事求是原则和相关财税法规?

关于这一点,小必觉得可以从纳税必要资金原则跟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实凯士奥目前累计出售股票所得只有3亿多元,远远少于要征的税额和滞纳金;根据《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凯士奥其持有的股票全部解除限售预计需要39年。针对该事项,同花顺也表示正在积极与各级税务部门沟通,多次提出妥善处理本次征税事件的合理化建议,小必也对最终处理结果表示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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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必总结


对于持股平台的搭建,以前有很多所谓的“税收筹划”方案,迁址(享受税收返还)、转换企业性质、申请核定征收政策(财税[2021]第41号公告已明确禁止)等,将限售股减持的税负较低到约3.5%,但这些所谓的筹划方案是否都可以安全落地,想必经过这几年的补税稽查案例,能够起到大大的警醒作用。


对于员工持股平台的选择,有限合伙企业从经营权和控制权来说仍然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从税收政策来说,合伙企业比个人直接持股税负会增加(增值税至少增加3%,合伙企业个税最高适用税率35%,个人持股适用税率20%),如何选择,确实需要进行各方面的平衡与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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