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解答
根据国务院2020年2月25日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2月28日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2月29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准确理解有关政策,我们以即问即答的形式对两个公告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解读。
一
我是浙江省的一个小规模纳税人,但不是个体工商户,请问能够享受征收率下降的优惠吗?
答:根据13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虽然不是个体工商户,但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样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
我是浙江省的一个建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有一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请问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这个项目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湖北省以外的地区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虽然你公司有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申报纳税人,但由于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
我是浙江省的一个个体工商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自购的商铺出租,请问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吗?
答:不可以。根据13号公告,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湖北省以外地区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将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您虽然是个体工商户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您的租金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能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
请问13号公告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何理解,征收率是不是还是3%?
答:根据5号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减按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就是指征收率下降为1%,而不是3%。
五
我是浙江的一家小规模建筑企业,年前在湖北承揽了一个项目,请问如果在5月份以前恢复开工了,取得的收入需要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您公司需要在项目承揽地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六
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份有一笔收入没有开具发票,如果3月分对方要求补开发票,我应该按照什么征收率开具发票?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你公司补开2月份收入的发票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
七
我是浙江的一家小规模企业,2月份有一张发票开具错误了,准备3月份重新开具,请问怎么开具?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因此,你公司可以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八
我是浙江省的一家小规模企业,根据新的规定,3月份征收率降为1%,请问我应该如何办理增值税申报啊?
答:根据5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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